破产法和合同,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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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破产法和合同,法律冲突  法学专业《商法》案例分析报告  “张军与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班级:法学122班姓名:徐强学号:51成绩:案件来源  1、案由:张军与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2、案件  裁判要旨  1、张军和国贸置业公司签订的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  2、《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开始后,应当成立破产清算组接管被清算公司的全部

2、财产,并代表该公司参与诉讼等事务;  3、破产清算组可以决定被清算公司在被法院受理破产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但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4、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国贸置业公司显失公平,因此破产清算组可以解除合同;  5、破产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的,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对方可以按照一般债权申报;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

3、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军,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被告: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XX年1月12日,张军与国茂置业公司签订了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购

4、买国茂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天长市冶山路东、千秋大道北侧上城风景3幢104、105、106、107号,5幢112、113、114、115号,6幢118、119、120、121、122、123、124号商品房,合同单价每平方米3229元,并于同日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了涉案共计15套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张军则于XX年1月13日、1月16日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国茂置业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元,国茂置业公司于XX年1月12日向张军开具了三张收款收据。上述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到期后,国茂置业公司未按期交付,

5、张军遂向本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逾期交付违约金。在本案审理中,国茂置业公司于XX年11月13日向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所签订的共计1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被受理。XX年4月2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根据国茂置业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国茂置业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国茂置业公司资产清算小组为国茂置业公司破产管理人。XX年6月22日,国茂置业公司破产管理人向张军邮寄送达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告知张军如合同解除产生损失的,可依据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XX年6月24日,张军就

6、涉案标的向国茂置业公司破产管理人书面提出情况反映,认为其所购房屋为物定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要求交付涉案房屋。XX年8月21日,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天民一初字第02170-3号民事裁定,准许国茂置业公司撤回对张军要求撤销双方所签订的共计1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起诉。本院在庭审中向张军释明如国茂置业公司无法履行合同其可变更诉讼请求,但张军未予变更。  国茂置业公司在同一小区开发销售的商业门面房在同期销售单价为每平方米16000元至26000元不等。  二、审判情况  本案经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

7、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76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张军负担。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综合分析  综合双方举证、质证、认证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1、张军与国茂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2、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张军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能否成立。  、关于张军与国茂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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