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地震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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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震发[2009]37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地震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的意见各县(区)地震局、建设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委、法制办、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行以来,我省各级政府普遍建立了集中行政审批制度,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在各级行政审批大厅集中审批,极大地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审批效率,获得了全社会的肯定和好评。与此同时,我市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地震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也在各级行政审批大厅设立地震行政审批服务窗口,集中办理地震行5业行政审批事项,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地

2、震小区划成果推广应用、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技术服务等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障我市地震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但是,在地震行政审批过程中也存在着应当审批审核的项目未得到审批审核、审批程序不规范、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够、审批服务窗口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地削弱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制约了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

3、通知》(鲁政办发[2009]51号)以及《关于加强和规范地震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的意见》(鲁震发[2009]75号)精神和汶川特大地震启示,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震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提出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意见,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批抗震设防要求。对除此之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县(区),应当根据地震小区划结果,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审核抗震设防要求;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5县(区),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

4、区划图审核抗震设防要求,并尽快组织开展城区地震小区划工作。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列入审批、核准项目的附送文件内容和登记备案项目的审查内容,工程咨询部门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增加抗震设防章节。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照《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附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要求批件。缺少抗震设防要求批件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补正,否则,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或者登记备案手续。三、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加建设项目规划

5、选址的论证,按照《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出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层、可能发生地震砂土液化、软土震陷以及其他地震地质灾害和抗震不利地段的书面意见。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抗震设计审查制度,组织抗震设计图纸审查。对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者抗震设计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批准手续。五、5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六规定,做好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区新建、改建、扩建建

6、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六、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做好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4吨TNT(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人工爆破作业的备案登记工作。爆破单位必须在实施爆破作业前,事先向地震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提交书面报告。七、各县(区)要重视并加强地震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地震行政审批窗口的设置,还未在行政审批中心设立地震行政审批窗口的要尽快设立。各级地震、建设、规划、发展改革、法制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衔接程序,按照职责

7、分工,各负其责,确保地震行政审批、审核和登记备案事项落到实处。八、市地震、建设、规划、发展改革、法制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滨州市地震局滨州市建设局滨州市规划局5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滨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滨州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主题词:行政事务地震审批通知滨州市地震局2009年10月21日印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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