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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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备案1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备案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南宁市邕宁区农林水利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南宁市邕宁区农林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站8联办机构无9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1—4791452监督电话0771—479072210设定依据【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7月19日通过)第十二条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一)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4000千瓦、小于或者等于5万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0万立方米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00千瓦、小于4000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万立方米、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0千瓦、小于1000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

3、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装机容量大于5万千瓦、小于25万千瓦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跨行政区域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管理的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其项目业主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到有管理权限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备案手续。11实施对象邕宁区管辖区范围内的水能资源

4、开发利用管理项目。12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三级分级管理。13权限划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能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申请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是否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依法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有多人申请同一个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利用人。第十二条:“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第二条:(二)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00千瓦、小于4000千瓦的,

5、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万立方米、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其项目业主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到有管理权限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备案手续。第十九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行。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6、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建成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年检,安全管理年检不得收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大坝、闸门、压力管、压力容器、机电设备和起重设备等进行安全鉴定和检测合格后,由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安全管理年检合格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办室关于切实加强水能资源和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37号"四(五)实行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14

7、行使内容邕宁区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项目安全管理年检、备案、审查、验收工作。15通办范围无。16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无。17实施条件(一)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查条件1.申请项目所在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2.申请人所申请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选址、工程规模、开发方式等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3.申请人所申请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尚没有其他申请人申请,也没其他申请人同时申请;4.申请人所申请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市)、市

8、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查申请表》中反映。(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竣工验收条件(1)工程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2)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3)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9)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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