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政治大学社会工作研究所硕士班修业办法(107级入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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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班修業辦法(107級入學學生適用)951所務會議通過(95.09.11)961所務會議修正通過(96.11.19)961所務會議修正通過(97.01.14)961所務會議修正通過(97.05.27)961所務會議修正通過(97.06.23)971所務會議修正通過(97.09.23)981所務會議修正通過(98.09.15)982所務會議修正通過(99.04.10)992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0.06.13)1001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0.10.25)1001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0.12.20)1012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

2、02.05.18)1021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2.09.17)1021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3.01.13)1022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3.02.18)1032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4.03.03)1042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5.06.24)1051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5.09.20)1052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6.4.18)1061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6.10.17)1061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7.01.09)1062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7.03.13)1062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7.06.26)第一章 入  學第一條 凡經本校研究所

3、考試入學錄取之研究生,取得入學資格者,得入本所修讀碩士學位。第二條 入學考試科目包括:英文、社會工作(含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研究方法(含社會統計)。第二章 修業年限及修習學分第三條 本所研究生之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第四條 本所研究生必須修滿32學分始得畢業。本所研究生必修12學分,含「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3學分)、「社會工作研究法」(3學分)、「社會工作實習」(3學分)、「社會工作管理」(3學分)或「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專題」(3學分)二選一。此外,最高承認外校、系所碩士班課程8學分。單一學期修習他校課程以一門課(3學分)為限,且須經所長同意。非社會

4、工作相關科系畢業者應選修本所「社會工作實習(選)」,並至學士班或於研究所加修三門直接服務課程(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工作、或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且須經所長同意。上述加修之學分不列為本所畢業學分。曾修習前列三門直接服務課程、持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證書、或社會工作年資滿五年者,得於修業之第一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持相關證明(學分證明、社工師及格證書、在職證明)向本所提出免修直接服務學分申請,且須經所務會議同意。具社工師考試資格者,且入學前累積社會工作經驗達2年以上或目前全時任職於社會福利相關機構者,得於每年3月持相關證明(

5、如工作經驗證明、修業證明、畢業證書等)向本所提出以3學分本所選修課程替代必修學分「社會工作實習」之申請,並須經所務會議同意。-3-第三章研究指導之申請第五條 本所研究生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所專任、合聘及兼任教師(含本校外系所教師至本所開課者)為原則,如欲聘請上述以外教師指導論文,需和本所專任或合聘教師聯合指導。第六條研究生自修業第一學期起即可申報論文指導教授及論文題目,前述論文題目應與社會工作或社會福利相關議題有關。第七條 本所專任教師指導每屆碩士班研究生以4人為上限。本所專任教師指導本所碩士班研究生每人計1點,碩博班指導人數總數以不超過18點為原則。

6、第四章 論文計畫書口試及碩士學位考試第八條 研究生經指導教授同意,得提出申請論文計畫書口試。論文計畫書口試採隨提隨審制,但應考學生需於論文計畫書口試兩週前提出申請,並將論文計畫書一式四份送交所辦。由所長核定後使得辦理。論文計畫審查以口試為之,口試時間以兩小時為原則。論文計畫審查口試委員由三人組成,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另外二人請指導教授推薦人選,且其中至少一位為校外委員,並由所長聘請擔任之。論文計畫審查結果為不通過者,得於次一學期重新提出申請。重新申請以一次為限,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論文計畫審查二週內,研究生應將口試委員建議之修改意見彙整完成,提經指

7、導教授同意後,繳交乙份供所辦公室存查。(自即日起實行)第九條碩士學位考試需於學位考試日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期限自當學期完成註冊手續至學校行事曆規定休學截止日,並於申請時繳交口試本三本以便寄發學位考試委員。且學位考試日必須與論文計畫審查通過日相隔至少四個月。學位考試委員之資格依學位授予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8、根據前項第三、四款提聘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擔任助理教授者。二、曾任大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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