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中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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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网络购物中合同的履行  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受到人们越来越  多的青睐,相对于传统的购物方式,网络购物更加方便快捷。同时,  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诸多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  从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入手,探讨其在这一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  并针对这些问题做一些评析。  【关键词】网络购物合同;成立;法律问题  一、网络购物合同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2、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网络购物合  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也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界定。  但网络购物合同又不同于传统的合同形式,它是借助于互联网平台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订立的,不可能出现书面的纸质合同并含有当事人的签名。从性质  上讲,网络购物合同属于电子合同的一种,而世界各国目前对电子  合同尚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 

3、 商务示范法》及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结合我国《合同法》  的规定,可以把电子合同定义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  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由此可以推断出,网络购物合同也是  买卖双方利用计算机通过网络平台达成的买卖物品的协议。  二、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中法律问题  论网络购物合同中的风险转移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

4、素质的培训计划  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网络购物逐渐成了人们日常消费的一种重要方式。相对于传统的买卖而言,网络购物具有其天然的优势,但也具有更大的风险。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虽然对于风险转移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但是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网络购物合同在风险转移的适用上也有不同之处。本文试通过分析网络购物风险的特殊性,探讨网购合同的风险认定原则,以及特殊情况下的风险认定规则,最后得出合同法应该进一步完善买卖合同风险认定规则的结论。  关键词网络购物风险转移合同法  作者简介:朱春鹏,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XX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93-0

5、3  风险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有着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因为不能归咎于买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一种情况。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风险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即毁损与灭失。尽管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从立法逻辑来看,毁损与灭失属于并列结构,二者是有联系但是却不是相互包含的关系。毁损,即标的物损坏,导致标的物有瑕疵的情况。而灭失即标的物毁灭消失导致给付不能的情况。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

6、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风险转移是买卖合同中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风险到底由谁承担涉及到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认识到风险转移的重要性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合同标的物风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则卖方依然享有向买方请求支付价款的权利,买方依然负有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而在合同标的物风险尚未转移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卖方不仅没有向买方请求支付价款的权利,甚至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风险在网购合同中的特殊性  探讨风险在网购合同中的特殊性问题,首先应该明确风险的客体,亦即网购合同的交易对象。随着网购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物可以在网上进行交易。

7、就一般的买卖合同而言,究竟哪些东西才能成为其标的物,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界定各有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买卖合同标的物包括实物和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的买卖。而英美法系中普遍认为买卖合同标的物不包括权利,仅限于实物。我国合同法习惯上将财产所有权的买卖称为买卖,对无形财产权的买卖称为有偿转让。然而我们可以看到,随着网购的发展和普及,虚拟物品在网络购物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泛,而这些毫无疑问应该被称为买  网购平台  产品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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