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 我国刑事拘留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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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拘留我国刑事拘留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10摘要:由于刑事拘留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合理,导致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适用泛滥、随意,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因此,必须对我国刑事拘留制度加以完善。在现实中,可考虑对侦查机关拘留权进行有效监督、制约,同时赋予犯罪嫌疑人充分可行的诉讼权利并允许律师…新刑诉法赋予侦监部门新的更多的执法任务和监督职责,如明确了逮捕条件和逮捕程序及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对侦监部门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下面结合侦监工作实际,对适用新刑诉法侦查监督工作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意

2、见。一、侦查工作贯彻新刑诉法中存在的…检察文化是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保障检察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服务检察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公正廉洁执法作为政法机关三项重点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廉政文化建设也成为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检察机关肩负反腐倡廉的历史重任,检察机关应以构建符合社会主…  摘要:由于刑事拘留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合理,导致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适用泛滥、随意,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因此,必须对我国刑事拘留制度加以完善。在现实中,可考虑对侦查机关拘留权进行有效监督、制约,同时赋予犯罪嫌疑人充分可

3、行的诉讼权利并允许律师适度介入,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刑事拘留滥用的现象,从而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社会秩序,体现法律的权威性,维护国家利益。  关键词: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法律监督;律师辩护  刑事拘留,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紧急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一种使用很广泛的刑事强制措施,我国法律对刑事拘留的规定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6110条的公安机关的先行拘留。以现行法律为依据,许多刑法学者都对刑事拘留制度进行过探讨,但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事拘留的许多重大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

4、,对适用中的许多具体问题研究的仍不深入、细致。我国目前的刑事拘留制度设计存在不科学,不合理之处,尤其表现在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其决定、延长、变更及解除等一系列权力都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刑事拘留制度中关于犯保障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规定不足。  一、刑事拘留适用的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的适用已处于一种非常普遍的状态,刑事拘留成为了侦查机关的一种常用侦查手段。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点:  1、刑事拘留的目的随意化。  刑事诉讼活动主要是

5、保证刑法的贯彻实施,对犯罪进行惩罚,对人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因此,采取刑事拘留的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只能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10  首先是利益驱动。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首先想到的就是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利用犯罪嫌疑人失去自由后的恐惧心理,或者是其他人对犯罪嫌疑人的关心,来获取非法利益。侦查机关出于这种目的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必然会首选刑事拘留这种强制措施,根本不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现实危害性等客观情节,一味的选择将犯罪嫌疑人一关了之,拘留后就罚款,这严重背离了刑事拘留这个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损害法

6、律的权威性。其次是执法本位主义[1]。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相对于其他刑事强制措施,肯定对办案更有利。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后,其人身自由受到了绝对的限制。如果不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现实危害性,这肯定是最佳的刑事强制措施。再次是重口供轻证据。发现犯罪事实,或者接到报案后,侦查机关总是会在第一时间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然后再设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有效、充分、详实的口供,侦查机关在刑事强制措施中首选刑事拘留这也是必然的。  2、刑事拘留的对象随意化。  第一种倾向是随意扩大刑

7、事拘留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61条明确了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和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人为的泛化倾向,任意扩大刑事拘留的适用范围。具体表现为:由于刑事拘留期限有限,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先使用行政拘留然后再改为刑事拘留以延长办案期限;对明显不符合“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如带有民事纠纷的故意伤害犯(轻伤),有执法瑕疵或并非使用暴力阻碍公务案的涉嫌犯;有混合过错的涉案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3、刑事拘留的期限随意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

8、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刑事诉讼法》第134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从法条的立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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