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及销赃罪

[法律资料]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及销赃罪

ID:30361534

大小:77.54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2-29

[法律资料]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及销赃罪_第1页
[法律资料]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及销赃罪_第2页
[法律资料]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及销赃罪_第3页
[法律资料]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及销赃罪_第4页
[法律资料]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及销赃罪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律资料]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及销赃罪》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及销赃罪  〔案例〕  1998年3月,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当月中旬,梁某结识了周某,梁自称是供销贸易公司业务经理,提出聘周某为公司业务员,周允诺。3月下旬的一天,梁某用伪造的公章以供销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衬衫厂供应衬衫5000件,价款15万元;供方三天内交货,需方提货时先付20%的货款,五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随后,梁某将假冒供销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一事告诉了周某,并让周某筹款1万元,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

2、出手。周某听后不悦,表示没钱,不愿到厂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第二天,梁某雇车单独到衬衫厂,交了3万货款后,提取衬衫5000件。运到服装城后,销给周某联系的客户4000件,得款8万元。另1000件推销给服装个体户李某。李某从梁、周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考虑到自己未骗人,且买卖自由,便将价格压至每件10元(该品牌衬衫市场零售价50元左右),梁得款1万元。事后,梁某给周某1.5万元。  〔剖析〕  梁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

3、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客观表现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办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等五种行为。本题中,梁某通过伪造某市供销贸易公司的公文、印章的手段,冒用该公司的名义骗取某乡办衬衫厂价值15万元的产

4、品,这一行为属于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周某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周某事前并不知晓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行为,也不知道梁某采取欺诈方式签订合同的行为,缺乏共同故意,尚不是诈骗共犯。但是,周某在得知梁某的准备实施诈骗实行行为后,仍表示愿代为联系销路,这不是销赃罪,而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因为销售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代为销售的行为,是在他人犯罪获取赃物之后实施的。如果在作案前有通谋,作案后帮助窝赃

5、、销赃的,构成共同犯罪,不属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李某构成销赃罪。因为李某明知货物是骗来的而予以收购,供生产经营使用,意图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其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  〔重点把握〕  关于合同诈骗罪,应当掌握,(一)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目的。(二)正确处理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关系。关于销赃罪,应当掌握:(一)根据《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构

6、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行为人只要进行了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二)本罪的主体限制。本罪主体不包括本犯,即行为人自己为上述行为不另构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本犯包括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被告人罗柏根、梁福如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柏根,曾用名周海勤,男,1949年6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是江门市宏展物资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住江门市常安广场13座1601室。因本案于2000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

7、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福如,男,1941年4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中山市横栏镇宝裕村三队。因本案于2000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扶波,广东江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起诉(20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柏根、梁福如犯合同诈骗罪,于2002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锦源出庭支持

8、公诉。被告人罗柏根、梁福如及其辩护人林扶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柏根与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人公司)洽谈一宗烟煤生意时,因无法满足对方提出的需付3090吨约160万元首期款方可提货的条件,生意无法谈成。于是被告人罗柏根主动联系被告人梁福如,让其帮忙找买主。被告人梁福如在明知被告人罗柏根无履行合同能力,只想低价套现的情况下,仍帮罗找买家,得到罗的每吨烟煤给2元佣金的承诺。随后,被告人梁福如找到买家何小晶(另案处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