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论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缺陷及完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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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论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缺陷及完善策略论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缺陷及完善策略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缺陷及完善策略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诈骗罪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构成应当包括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四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和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目的。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即使满足四个基本要件的要求,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具有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目的,亦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存在的缺陷  (一)发挥保护法益的作用有限  摘要现行刑法将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要件之一,其保

2、护的法益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秩序。但是刑法条文的缺陷在于合同诈骗罪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必须以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前提,限制了其主要功能,对五种诈骗手段的规定也已不适应新情况的需要。因此本文倡议从立法和司法角度予以解决。  关键词合同诈骗非法占有构成要件诈骗手段  简介:郝江南,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1009-0592(2013)05-280-02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但这一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来实现的。定罪与量刑的必要性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惩罚。就合同诈骗罪而言

3、,其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刑法规范明显滞后,已经不能有效的惩罚犯罪和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行合同诈骗罪的刑法规范存在的理由提出意见和修改倡议。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诈骗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的手段具体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

4、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策略,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策略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包括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四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和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目的。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即使满足四个基本要件的要求,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具有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目的,亦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存在的缺陷  (一)发挥保护法益的作用有限  主流观点认为,合同

5、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是特殊罪名与普通罪名的关系,即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利用了合同的,就成立合同诈骗罪。显然,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就是前者的诈骗行为是发生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利用了合同达到犯罪目的,否则构成普通诈骗罪。同时该观点承认两者在保护法益方面存在的差别,即诈骗罪保护的法益主要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保护的法益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刑法将合同诈骗罪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其立法目的在于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从而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但

6、是,立法预期与司法实践相差甚远。  究其理由是上述观点存在矛盾,即教条地套用了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中一般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原理。通说认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同时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普通诈骗罪的一个必要条件,即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则不构成诈骗罪,所以得出合同诈骗罪一定要满足“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要件。因此就有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明文规定。这样就会继续推出一个错误的结论,就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市场秩序的保护以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保护为必要前提。论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缺陷及完善策略论文资料由.提供,地址.  (二)“以非法占有为目”要

7、件存在缺陷  刑法将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理由有二:其一,本罪把犯罪目的规定为必要条件主要是为了保护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因为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可能实现法律作用上的所有权的转移,而占有权能一般是实现所有权中其他权能的前提条件;其二,规定犯罪目的受法律沿革的影响。合同诈骗罪源于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理由的解释》法发[1996]32号第二条,即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1997年刑法增设合同诈骗罪。可见,本罪产生的渊源是普通诈骗罪。  诚然,以

8、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条件的合同诈骗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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