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

[工作计划]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

ID:30355765

大小:58.54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2-29

[工作计划]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_第1页
[工作计划]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_第2页
[工作计划]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_第3页
[工作计划]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_第4页
[工作计划]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_第5页
资源描述:

《[工作计划]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设立、运行和监督,保护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现就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问题通知如下:一、计划设立、变更和终止(一)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是指由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

2、机构”资格的受托人设立的、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二)受托人申遭送立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式4份。1.《关于设立XX公司XX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请示》;2,《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的《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在一个集合计划中,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的,《账户管理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内容可以作为《受托管理合同》的附件;3.企业年

3、金集合计划投资组合说明书;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向受托人出具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确认函,给予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登记号。(四)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登记号编制方法为:99+JH+4位数年份+4位序列号。其中,序列号采用连续编排方法。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XX集合计划受托财产”,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XX集合计划投资资产”。其

4、中,“XX公司”为设立集合计划的受托人的简称,叫“XX集合计划”为集合计划的名称。“XX公司XX集合计划”名称应当与集合计划确认函中的名称一致。(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变更:1.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名称变更;2.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变更;3,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费率变更;4.投资组合数量增减;5.合同其他主要内容调整。(六)受托人对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进行变更,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受托人应当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或者公告等

5、方式通知参加该计划的各个委托人。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变更,原计划登记号不变。(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终止:1.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基金财产连续6个月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2.加入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全部退出的;3.受托人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其他各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规定决定撤销的。集合计划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八)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终止的,受托人应当组织清算业年金集合计划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企业年金集合

6、计划基金财产中扣除。清算组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由受托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白清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益人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终止时基金财产为零的,受托人无需组织清算。(九)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终止且清算工作完成后,委托人应当及时选择加入其他集合计划或者建立单一计划。受托人与其他各管理机构应当继续履行各项管理职责,妥善完成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基金财产移

7、交的相关工作。(十)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按照公平对待、控制数量的原则,各法人受托机构都有机会参与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积累经验,根据市场需求和运作合规情况,适当增加集合计划的数量。二、管理运行(一)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可以按照投资组合为单位进行估值,也可以按照整个计划进行估值。按照整个计划估值的,受托人须,在受托管理合同中说明将企业年金缴费分配到具体投资组合的原则和办法。账户管理应当采用份额计量方式进行账户管理,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按日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二)企业年金

8、集合计划以投资组合为单位估值的,受托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为委托人提供选择、转换投资组合的权利。委托人每年度转换投资组合的次数不应超过两次。(三)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各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管理费收取标准,禁止阴阳合同、折扣、折让或费用返还等违规行为。(四)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投资管理费不提取风险准备金。(五)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证券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待遇支付费用以及证券账户、资金账户、银行账户的开户及变更费用等,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基金财产中扣除。(六)企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