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动合同后,公司更名,应该重新签劳动合同还是签变更劳动合同协议

签了劳动合同后,公司更名,应该重新签劳动合同还是签变更劳动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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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签了劳动合同后,公司更名,应该重新签劳动合同还是签变更劳动合同协议  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变更专题  1、案例一:方某在某珠宝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公司以不适合岗位工作为由,将其调至物业组,和清洁阿姨一起打扫卫生。方某认为公司变更岗位前没有和她进行协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不适合原岗位,其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岗位变更通知,并补发变更期间的工资差额及25%的赔偿金,请问这个请求合理吗?  案例分析: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

2、劳动合同的变更范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首先应当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没有与方某进行协商,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岗位要求。该公司行为违法,应当赔偿。  其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仍然需要由当事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签字,方能生效。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2、案

3、例二:小陈在01年8月与A公司签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半年后A公司更名为B公司,A公司注销,虽然A、B公司还是同一法定代表人,但B公司成立后,未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同年10月,小陈不辞而别前往C公司工作。其违约跳槽使B公司非常气愤,要求其赔偿违约金5万元。请问B公司的诉讼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分析:该诉讼的结果是B公司败诉。虽然职工违约跳槽引发的劳动争议,职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责任。但由于用人单位更名而未能及时变更合同中的相应名称和内容,致使原劳动合同对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用人单位败诉。  3、案例三:李

4、某在某单位担任电工,收入3600元。但是,在单位体检中,他被查出患有高血压,由于高血压不能登高作业,单位提出将他的岗位变更为搬运工,报酬降为1300元。李某认为双方没有协商一致不同意,单位认为有高血压无法正常工作,其合同中也有说明调岗需服从安排。那么该争议孰是孰非呢?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某身体状况不适合原合同约定的岗位时,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

5、劳动合同变更时,应先看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单位调动职工岗位,职工必须服从”的约定,如果有此类约定,那就要从其约定。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另外调岗的理由是身体原因的话,就要看职工从事的岗位国家有没有身体方面的要求,如果有而职工不具备这种身体条件的话,那单位可以在法定医疗期满后调动该职工的工作岗位。  4、案例四:孙小姐

6、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其在该单位工作的2年内不得怀孕,孙小姐看在待遇不错的份上,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但是半年后,孙小姐不慎怀孕流产,该消息被公司得知后,在休假结束后以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将孙小姐辞退。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中,该公司与孙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孙某本人也在合同上签了字,但该公司的这项条款违反了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合

7、同的订立属于无效合同,不  能发生法律效力。  5、案例五:徐某于07年3月到某公司担任HR总监。徐某的人员登记表中教育背景填写的是:05―今北京大学MBA硕士。公司在其入职后发现其虚报学历。同年8月,公司通知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发现其学习经历不属实。但徐某认为已经过了试用期,单位已经对我考核,请问单位的做法合法吗?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

8、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案例分析:虽然徐某已经过了试用期,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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