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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全国博士后管委员会)博管发[1997]5号http://www.eol.cn2005-10-1311:03页面功能【我要“揪”错】【打印】【关闭】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博管发[1997]5号博士后工作试点企业、试点城市,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民[1997]86号)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为使企业博士后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我们结合这项工作的特点,制定
2、了《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推动我国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国家人事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决定,在以前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博士后工作的试点。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
3、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企业博士后工作即指一些经济实力较强、技术水平先进、科研条件较好的国家重点国有企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或特大型、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立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全国博士后管委办公室根据《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的要求和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部门审批试点企业,在该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4、 第四条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指导和具体管理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可委托一些部委或省市的有关部门承担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某些具体工作。第二章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合作 第五条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之间应积极主动地相互联系、沟通,根据双方各自学科专业和工作特点,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为合作基础,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等工作,保证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第三章研究项目与招收计
5、划的确立 第七条试点企业须根据本企业的发展和人才需求,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为保证研究项目适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研究项目确立的过程中,试点企业可主动与设立流动站单位联系,交换对研究项目的意见。试点企业需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由企业领导审定立项。 第八条试点企业每年须根据拟开展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核批后实施。 第九条试点企业可将《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送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委和省市管理博士后的部门,由
6、其根据试点企业的要求,通过适当方式将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向设立流动站单位推荐。第四章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条符合国这规定博士后招收条件的博士,如希望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可向设立流动站单位或试点企业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允许设立流动站单位与试点企业联合招收在本单位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应共同协商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选。同时,应分别明确本单位的相关专家,组成共同的专家小组,指导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应签订《联
7、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须将协议书报企业所在的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与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招收人选确定后,由设立流动站单位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复核,并办理进站及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设立流动单位除按规定报送《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等材料外,还应附送下列材料:(1)《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
8、表》(复印件);(2)《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3)《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复印件)。第五章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一切待遇,也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五条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按照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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