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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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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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关于同意设立北京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批复》(人函[1999]62号)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博管发[1997]5号),结合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以下简称海淀园)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站目的是为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和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材和管理人材,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能力,保证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第三条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建立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制度,并与相关流动站单

2、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第四条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一期成员单位为:联想集团四通集团北大方正公司时代集团北新建材集团北京锦绣大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章工作站的组织管理机构第五条成立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企业博士科研工作站管理委员会,负责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的工作,包括工作站的建设,对有关博士后人员的进站、科研选题、出站和其它相关事宜进行管理决策。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海淀园管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海淀园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领导、流动站单位领导或专家、成员单位领导或专家组成。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下设海淀园博士后科

3、研工作站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博士后招收与管理工作,以及对上级单位、流动站单位和其它单位的联系工作。办公室常设在海淀试验区管委会。第六条设立学术专家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聘请15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相关学科专家担任委员。职能:负责进、出站博士后科研人员的考评;科研选题、科研成果的评定;为海淀园博管会提供技术支持。第三章研究项目与招收计划的确立第七条博士后研究项目应符合国家、行业以及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在二年左右能够完成。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拟解决的经济、技术问题;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科研单位的科研装备条件;指导专家及经费

4、情况等。第八条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立项:根据海淀园当年工作安排和要求,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提出研究项目。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委会在立项过程中应主动与流动站单位联系,交换对研究项目的意见。最后,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委会确定研究项目。成员单位负责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第九条海淀园博管委办公室根据每年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核批后实施。第四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第十条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分配工作,年龄在四十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且从事过与立项项目相关学科研究,愿到我站作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均可向海淀园企业博士后工

5、作站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请者需向本工作站提交以下材料1.《博士后申请表》2.《专家推荐信》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4.培养单位证明或有关用人单位同意做博士后的意见5.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第十二条对向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提出申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组织流动站单位和成员单位共同考察、确定。对已确认进站的人员,成员单位和流动站单位应分别指定本单位的辅导专家,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第十三条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在确定招收人选后,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书报全国博管会备案。博士后研究人员

6、应按照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分别与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成员单位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签订协议。鉴于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特点,博士后研究人员还应与成员单位签定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保密协议》。第十四条招收人选确定后,由海淀园博士后工作站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审批。报送材料:(1)《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2)《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复印件)(3)《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4)《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复印件)第五章博士后工作期限和管理第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我站工作期限为两年。工作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站。第十

7、六条博士后在两年内未能完成课题,需适当延长时间时,须向成员单位申请,由海淀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委会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博士后在我站提前完成了科研项目,由本人向我站成员单位申请。经海淀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委会批准,可提前结束在我站的研究工作。第十八条博士后在我站工作期间,其表现不适于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时,经我站管委会批准,劝其离站。离站后,博士后的其他待遇即随之消失。第十九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因病、事假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研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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