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合同律师以案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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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生活中的合同律师以案支招  村委擅自租赁小组土地  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承办人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肖丽蓉  【案情简介】  XX年2月15日,某村六个小组组长前来咨询,称他们的集体土地被村里的干部马某私自承包出去,严重损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且该干部已因收受贿赂,以权谋私被免务并给以处分。老百姓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次上访,但得到的答复是要求其走法律程序。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

2、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经了解分析,XX年1月3日,时任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马某在未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也未通过村民组干部、村委会干部共同讨论研究决定的情况下,私自以村委员会名义将某茶场650亩的集体茶场出租给田某,并在没有任何小组组长及村干部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合同中承包面积不明确,四至界限不清楚,仅仅约定茶场不低于650亩的全部土地租赁给被告田举国,租

3、赁费为10元/年·亩,租赁期限为50年。该茶场初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原由村里面六个生产队投工投劳建成,权属六个村民组所有的集体茶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第二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体财产;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

4、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可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或租赁村集体财产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并需报乡人民政府批准。而田某租赁的茶场仅仅是村民委员会主任马某个人签订,没有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甚至于连当时的村干部及各组组干部都不知情,更不可能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完全是马某个人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

5、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而马某与田某签订的合同期限为五十年,明显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租赁年限,可见此份合同根本没有通过村组的讨论决定,是马某与田某私自签订的,不然不会连法律最基本的租赁年限都不管。且茶场自建成以来,面积约650亩,每亩茶叶年产量约10公斤,每公斤均价40元,每亩每年都有400元的收入,但合同中约定的租赁价格每亩每年仅10元,每个月每亩茶场的租赁费不到一元。虽然当时的物价相对低,但每亩茶场每月不到一元的租赁费明显不合常理,严重损害了村

6、组织的合法权益。马某作为当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不仅不为村组织谋取利益,反而跟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村组织的集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  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知马某在没有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及村干部及各组组干部都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村里的集体茶场以极低的价格出租给田举国,不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属于恶意串通,严重损害集体利益,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为无效合同。另外,小屯茶场初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初,

7、实为村里六个村民组集体所有,非村委员会集体所有,该村委会无权处理茶场的权益,故虽有该村委会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有当时的村主任马某签名,但该村委会并不能构成《土地租赁合同》的主体关系,无权签订该《土地租赁合同》,该《土地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XX年9月8日,田某与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书》将茶场650亩的集体茶场

8、转租给某公司。茶场权属六个村民组所有,田某无权将小屯茶场转租给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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