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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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以及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职权,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是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履

2、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内设机构、派驻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59第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第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第八条 

3、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辖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但是由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除外。市和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分工由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另行规定。第十条 几个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初受理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第十一条 几个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管辖。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4、,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三章 回避第十二条 59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办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三条 办案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或由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办案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

5、明理由。第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办案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在案。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于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复议一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七条 59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办案行政执法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综合行政执

6、法机关负责人可以指令他们回避。第十八条 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的规定。第十九条 在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停止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第二十条 被决定回避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办案行政执法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四章 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证据是指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收集和制作的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符合法定形式的物质资料。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

7、主要有:(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59(七)鉴定意见;(八)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第二十二条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当事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证明资料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一)收集、制作证明资料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二)证明资料不符合法定种类及结构形式;(三)证明资料的收集、制作的程序和来源违反法律规定。第二十三条证据应当具备关联性,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客观的实质性联系的证明资料不得作为定

8、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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