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和疑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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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与疑案处理杨世强[内容摘要]现行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理论上界定和实践中把握都很困难。认为死刑案件的证明无特殊要求的观点错误,与死刑的适用标准和诉讼程序不相称,应当专门规定死刑的证明要求。死刑案件容易出现疑案,但由司法者简单地“从无”或“从有”是诉诸无知的处理,既不符合刑诉法基本原则和立法原意,也不符合“为大多数人认可、能最大限度增进公共福祉”的功利主义逻辑。扩大公众司法参与,建立有自身特色的死刑疑案陪审团制度,是最有利于平衡自由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理性选择。[关键词]证明标准定罪事实量刑事实口供无罪推定功利主义ResearchO

2、ntheproofstandardandthetreatmentofdoubtfulcaseinthedeathpenaltycase死刑问题因存废之争、错案暴光、人权保障、少杀慎杀等而倍受关注,而焦点是死刑疑案的处理。适用同一法律之下,相同的案情可能会有相反的结论,或无罪或死刑,巨大分歧何以产生?根本原因在于司法者对证明标准的不同理解和把握例案一,余某故意杀人案。2006年12月3日群众在路边发现一女尸,经查死者系黄某,其夫余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余某被抓获后供认,其妻与他人有奸情并常因琐事打骂其。2日中午约2时许,其在家吃饭后外出去修理电钻,黄在家睡觉。

3、约17时许其返回,见黄仍衣服整齐在床上熟睡,遂心生怨恨,伸手掐了黄某的颈部,见其不动了又为黄某做人工呼吸,确认黄死亡后,又用毛巾擦净其做人工呼吸时留在黄的嘴角、脸部的口水,心里难过,就在床上抱着黄的尸体直至次日凌晨5时许。因担心尸体在家里房东找麻烦(后改称因不相信自己只掐了一会脖子就会致黄死亡,为让公安查清死因),就将黄的尸体抛弃在出租屋附近路边一树下。随后,余某收拾整理了出租屋,并向黄某某(被害人之弟)、其嫂子等人打听黄某的下落,称黄某昨日下午就离家一夜未回,然后在亲戚要求下向警方报案称黄失踪。警方让其辨认黄某尸体照片,其称不像黄某。法医鉴定证实,黄某

4、系机械性窒息死亡,未检见机械性致命暴力损伤,胃内容检出有安眠作用的佐匹克隆成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余仅有一次供认掐过黄的脖子,翻供称其只推、摇过黄想叫醒她,其他口供内容不变。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证明余某掐被害人黄花脖子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可以证实余某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无罪。公诉机关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确有错误,提出抗诉。此案争议甚大,笔者有三点深感困惑:1、许多杀人案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是直接证据,只有其本人才清楚杀人过程,若认可其翻供则再无直接证据可证

5、实犯罪事实,那么,事实清楚和证据充分与否(有罪或无罪),岂非基本上取决于被告人口供?2、本案被害人亲属一方坚持认为余某杀了人,因其行为(双方有矛盾、抱尸睡一夜、抛尸原因、冷静清理现场、假报失踪、故意不认尸、要求立即火化等)与常理相悖。那么,疑案(罪)的认定是否要以常理为依据?3、法律并无规定死刑案件的证明要求必须高于普通案件,若然如此,则应证明到何种程度方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命关天,对死刑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进行简单的判断,对疑案不宜轻率地“从无”或“从有”,否则无助于减少人们对刑事司法公正性的质疑,不利于逐步消弭废除

6、死刑进程中的社会阻力。12一、现行证明标准的缺陷刑事证明是证明主体利用诉讼证据确定刑事案件事实的活动,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对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龙宗智杨建广:《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158页。刑事证明本质上是对特定人过去的活动(行为)的还原,因此,必须有一个可以把握的证明标准,才能判断并确信犯罪行为的有无已经被有效证明。对此,历史上先后有古代的神示证据标准、封建社会的法定证据标准、近现代西方国家的自由心证标准。我国刑事证明的标准(要求)独具特色,完全不同前述三种类型。“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在中国刑事诉讼中,

7、应当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确认要证事实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明标准。”龙宗智杨建广:《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165页。“我国证据制度中的证明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同以往的证明要求是根本不同的。”程荣斌:《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199页。笔者认为这个标准有缺陷,无论是在理论上清晰界定还是在实践中正确把握都是一道难题,可操作性不强,依此处理刑事案件很难定纷止争,案结事了。首先,“案件事实”、“事实清楚”的含义不确定。“案件事实”作为证明对象似乎不言自明,但在司法实务中的理解差

8、异甚大。立法上,刑诉法第128、129条对公安机关移交审查起诉、侦查终结的表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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