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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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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撤销权,合同无效 正确适用债权人撤销权与合同无效 摘要:在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基于特定的案件事实既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也可以主张行使撤销权,到底何种主张对当事人利益实现更有利,这取决于案件事实本身对二者构成要件的满足程度和举证责任的难易程度。 关键词:撤销权;无效合同;选择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无效合同法定条件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条件发生某种竞合
2、情形,作为律师代理诉讼何种选择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有利?这往往是律师实务中常常会碰到的一个实际问题。本文借助现实案例,通过对债权人的撤销权与合同无效行使要件的差异等系统地比较分析,从而得出在不同的具体案件中对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两种不同诉讼制度该如何进行选择适用的结论。 二、对典型判决的分析 1.基本案情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
3、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A公司与福建B公司以及大连B公司、沈阳B公司、四川B公司、北京B公司、B香港有限公司存在商业合作关系。A公司因与B集团买卖大豆发生争议,双方在仲裁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约定B集团将在五年内分期偿还债务,并将B集团旗下福建B公司的全部资产抵押给A公司。随后根据该《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确认B集团应向A公司支付1337万美元。XX年5月,因B集团未履行该仲裁裁决,福建B公司也未配合进行资产抵押,A公司向厦门市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随后,中院经审查后裁定对该仲裁裁
4、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和执行。该裁定生效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XX年5月8日,福建B公司与c公司签订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约定福建B公司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厂房、办公楼等以2569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支付全部价款。5月10日,福建B公司与c公司对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进行了交接。同年6月15日,c公司通过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福建B公司在同一银行的账户转入2500万元。福建B公司当日从该账户汇出款项至大连B制油有限公司账户,用途为往来款。同年6月19日,c公司取得上
5、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XX年2月21日,c公司与D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D公司购买上述资产,总价款为2669万元。D公司于XX年3月取得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仅向c公司付款569万元,此后未付其余价款。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XX-04-2700:06:59) 转载▼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
6、计划 标签: 合同法 杂谈 可撤销合同与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条件是该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撤销权是指当具体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权利。但可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
7、,超过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
8、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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