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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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格式条款,合同法  浅析我国《合同法》上的格式条款定义作者:朱莅寅李倩颖  摘要我国《合同法》第39条至第41条明文规定了格式合同的成立、解释和(转载于:写论文网:格式条款,合同法)效力。适用这些规则的逻辑前提是某一合同或条款属于格式合同或条款。由于将一份合同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和认定为非格式条款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会发生重大的影响。因此,理清格式条款定义在我国法上也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德国的格式条款立法相对完

2、善,本文通过对比较分析来理清格式条款的形式特点和实质特点,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格式条款一般交易条款附从性定型性  作者简介:朱莅寅、李倩颖,上海对外经贸大学XX级法律硕士。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05-02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格式条款的广泛采用,

3、是与大规模企业的兴起密切相关的,反映了现代经济生活条件的要求,成为商品经济的基本形态。1994年,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豍中首次以立法的方式提到格式合同的字样。1999年的《合同法》对如何规范格式条款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亦通过司法解释对于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进行了深一步的解释,并且在其他单行法中亦对各个行业中的格式条款进行了特别的规定,但是相对于其他国家,我国法上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还略显单薄,因此我们要通过对于其他国家的考察,来完善格式条款,使其发挥更好的作用。  其他

4、国家中,德国应该是我们最值得关注的国家,一方面是该国的格式条款立法相对完善,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中德两国在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方面存在较为深厚、悠长的渊源关系。1976年,德国制定了《一般交易条款法》,对一般交易条款的含义,一般交易条款纳入合同的程序、解释规则、效力、内容控制等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XX年1月1日,《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生效,该法将《一般交易条款法》中的实体法部分整合在内,纳入民法典,被单独列为一章,具体为第二编第二章第305至310条。  在我国《合同法》第39条至41条也明文规定了格式合同的成立、解释和效力

5、。适用这些规则的逻辑前提是某一合同或条款属于格式合同或条款。由于将一份合同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和认定为非格式条款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会发生重大的影响。因此,理清格式条款定义在我国法上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格式合同到《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的飞跃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1994年,

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提到了格式合同,而未对它进行定义。这跟当时的历史背景有一定的关系。1994年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步形成的阶段,国有企业作为主  格式条款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区别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概念  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市场交易的需要,结合交易特点和惯例等制定的指导性、规

7、范性合同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内容合法、形式规范、用语严谨、条款完备、权利、义务、责任分配公平合理等特点。对于提高当事人的协商效率,避免违法、重大遗漏或误解产生等具有重要作用。  三、二者的区别: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格式条款是由具有垄断和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单方制定,该条款订入合同后,对方对于该合同

8、条款不得更改,要么接受该合同条款,签订合同;要么放弃签约的权利,自动走开。这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该示范文本是双方订约时的参考,可以协商修改。  条款的内容不能与对方协商是格式条款与示范文本的根本区别。※合同都是由条款组成,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同条款具有合法性、规范性,不是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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