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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9
《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中正假日花场地申请与收费原则(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中正假日花市場地申請及收費原則(草案)一、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堂外環堂道路場地申請商業使用,建立完善場地管理及收費制度,特訂定本原則。二、本收費原則依據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暨財政部頒「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七點規定,辦理國有公用不動產利用。三、本收費原則所稱場地,係指本處堂外環堂道路虎背區停車格。申請使用日期以連續假日為原則。展售項目以販賣花束、盆栽、花藝產品或其他園藝周邊用品為原則。四、申請對象為花農團體、產銷班或花藝相關團體等(以下簡稱申請人)。五、本場地申請案件,每年開放申請四次(以本處公告為準),一次以一季為原則,由本處審查資格
2、,如超額則公開抽籤,本處書面通知中籤者。抽籤程序、日期、中籤名單及遞補名單並公告於本處網站。申請案以書面送本處辦理,並檢附下列相關資料:(一)申請書:由申請人據實填寫並用印。1.應詳載使用場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營業項目。2.場地布置事項(如帳篷、大型垃圾桶及專用垃圾袋等)。(二)證明文件:申請人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公會、工會會員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六、本場地申請使用收費原則為每日每停車格(攤位面積:6m×2.5m)新臺幣1,200元,保證金每次新臺幣10,000元。前項場地申請案件,如屬緊急案件,得經簽核後辦理。申請人應依本處同意函所訂之期限內繳交場租、費用及保證金,始得進行
3、場地布置及展售活動。如未依限繳納者,視同放棄,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7-申請人原申請展售項目與實際使用不符者,沒入保證金且三年內不得再提出本處各場地使用申請。七、本場地申請展售時間為上午10時至下午6時,場地布置及撤場時間如下:(一)布置時間:連續假日之前一日下午8時至下午11時。(二)撤場時間:展售當日下午6時至下午9時。車輛進入園區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並應禮讓遊客,其通行及停放,應依本處「車輛管制及停車管理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八、申請人進行場地布置,應先通知本處始得為之,並不得破壞原有設施及草坪,如破壞設施或草坪者,應負復原或賠償責任。未經本處同意,不得於地面噴劃任何標誌或打釘、
4、打樁或以漿糊、膠紙(水)、鐵釘、圖釘等物品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面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使用各場地之公物,應善盡維護責任,如有污染、損毀或遺失,申請人應負回復原狀或賠償之責。九、申請人於使用場地期間,應視活動性質自行投保產險及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保障產品及參與活動人員生命、身體及公共安全。本處除提供既有之安全措施外,場地內產品及各項設施之保管、維護及安全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十、本案使用場地應遵守噪音管制法等規定,不得使用擴音放大器及製造噪音妨害附近居民之安寧;活動期間不得使用明火或瓦斯;如有勸募行為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如有違反其他相關規定,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十一、申請人如需搭設帳篷
5、其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惟其樣式、顏色及工法等需經本處核准後搭設。申請人如需搭設舞台,應依臺北市政府相關規定申請獲准後,始得搭設。十二、場地用水電由申請人自行負責;惟不得使用發電機。如需由本處提供者,每日另付水電費新臺幣150元;本處僅提供電力總開關箱或分開關供電,另端由申請人自行配線,並自行負責電器安全。-7-申請人不得使用耗電器材,電力使用不得超過20安培,如使用不當造成本處設備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十三、申請人於使用場地期間及結束後,均應負責場地環境整潔之維護及復原,如需設置文宣品,其型式應經本處同意並限於承租攤位區域內。未依規定張貼者,本處得予拆除,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十四、
6、展售活動結束後,應於期限內完成拆除布置及廢棄物清理等場地復原工作,並經本處檢查未違反本收費原則規定者,無息退還保證金。如未復原者,由本處代為履行,其所衍生之費用或違約金等,由申請人繳交之保證金抵繳,不足之數仍應補繳。十五、本處因臨時交辦公務或特殊理由有收回各場地需要者,得於展售活動舉辦前七日通知活動申請人調整活動使用時間;若申請人因而取消展售活動或經臺北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者,其已繳場租、費用及保證金得無息退還。申請人因故延期或取消申請者,應於展售活動前七日以書面通知本處。未依規定期限通知者,保證金不予退還。十六、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產品應合理標示價格,不得高於一般市價
7、,申請人販售物品及其標示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違反,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十七、本處得督導申請人場地使用情形,場地使用期間由本處不定期進行督導,申請人應接受本處相關人員監督及所提調整場地使用地點、布置、商品或價格等意見。十八、申請人經本處書面同意場地使用後,不得再轉租或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違者沒入保證金且三年內不得再向本處提出各場地使用之申請。十九、申請人未依第六點規定繳納場租、費用或保證金者,申請人於三年內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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