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卖房合同违约金约定过低

开发商卖房合同违约金约定过低

ID:30203386

大小:33.68 KB

页数:32页

时间:2018-12-27

开发商卖房合同违约金约定过低_第1页
开发商卖房合同违约金约定过低_第2页
开发商卖房合同违约金约定过低_第3页
开发商卖房合同违约金约定过低_第4页
开发商卖房合同违约金约定过低_第5页
资源描述:

《开发商卖房合同违约金约定过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开发商卖房合同违约金约定过低  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要求全额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代理人:王晶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关键字】商品房预售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进户通知书单方解除权  【案情简介】  XX年4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投资建造的商品房一套,购房款120万元。合同约定交房期为XX年10月31日,逾期交房的按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2、60天的,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房屋交付的标志为已经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又由于该房屋属于全装修房,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开发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起开始进行装修工程,工期为7个月,开发商按此日期发出书面进户通知书,买方据此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然而接下来被告在既定的时间内始

3、终没有发出进户通知,直到XX年11月1日被告才发出了一张所谓的进户通知书,原告到现场查看房子的装修情况,此时的房子还在装修中根本无法实际入住。事后原告得知开发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时间是XX年4月10日。XX年4月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发出书面入户通知,通知原告尽快办理入户手续。原告于5月13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并退还全部购房款,同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通知发出后的7月1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本律师代理原告一方。  【争议焦点】  被告的交房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律师分析】  1、按照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XX年10月30日前取

4、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被告明显是逾期取得;装修期按约定应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7个月内,被告也逾期了,由此看来被告显属违约。  2、商品房“交付使用”必须是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交付,否则既便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了房屋钥匙,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3、关于合同的解除时间,按照最高院的规定,购房者享有解除权的除斥期限:经对方当事人催告的,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的一年。被告应在XX年5月30日前完成装修工程,逾期的,购房者可开始行使单方解除权,原告于XX年5月13日发出解除通知书是在解除期内。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

5、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4、购房者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对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通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及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都有约定,则应按合同约定。对使用按揭贷款的购房者,计算违约金时的房价款是整个房屋的价款总额。当然约定的违

6、约金  太高或太低,可以请求法院变更,但需请求方举证。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认为开发商既未在约定期限内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也未在7个月装修期结束后通知原告交房,属于违约,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胜诉。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X-06-01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

7、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XX-05-13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

8、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