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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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孟村县本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7版)的通知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关于公布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冀政办[2017]12号)有关要求,县编办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了《孟村县本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7版)(以下简称《目录》),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组织落实。县有关部门要按照《目录》,及时将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调整衔接到位,对未列入《目录》的

2、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目录》之外不得实施行政许可。二、及时全面公布。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本通知印发15日内,在其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孟村县本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7版)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及相关媒体对外公开发布。三、规范权力运行。积极推进政府部门行政许可标准化,从行政许可的事项管理、办事流程、审批服务、受理场所、监督检查等方面,构建“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附:《孟村县

3、本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7版)  2017年2月24日附孟村县本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一、县级行政许可事项(286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审批部门备注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第二部分第(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发改局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国家实行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发改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

6、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7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

7、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8、。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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