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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7
《关于印发《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行)》的通知(苏农规〔2017〕4号).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苏农规〔2017〕4号关于印发《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为加大江苏农产品品牌培育力度,健全完善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打造一批叫得响的“苏”字号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苏农市〔2017〕1号)等精神,研究制定了《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行),现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11—附件: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行)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
2、17年7月24日抄送:农业部办公厅、农业部市场司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7月25日印发—11—附件: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江苏农产品品牌培育力度,健全完善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打造一批叫得响的“苏”字号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苏农市〔2017〕1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目录制度。第二条建立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就是对照标准条件、按照程序办法等,将江苏农产品品牌
3、分产品种类、产地区域等进行征集、遴选、发布,实行动态管理,并加强宣传推介、扶持发展。第三条本目录制度所公布的江苏农产品品牌,是指江苏省省辖范围内从事粮油、蔬菜、果品、茶叶、花卉、苗木、畜禽及产品等农产品生产加工主体在其初级农产品或服务上使用的,且在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积极影响的,用于区分同类和类似农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术语、象征、符号及其组合,主要包括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包括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下同)产品品牌。—11—第二章制度建立的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建立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无偿的原则,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协同推进,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生产者与消
4、费者良性互动。第五条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建立农产品品牌建设推进机制,牵头组织开展江苏农产品品牌的培育、遴选、评价、推介等工作,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加强与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的沟通指导。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组建由相关部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院校、农业企业以及第三方机构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江苏农产品品牌建设专家库,对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相关工作开展论证、评价,提出意见建议。第七条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辖区范围内的农产品品牌,加强对列入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中辖区内农产品品牌的培育发展、监督管理、宣传推介等工作。第三章品牌推选的标准与程序第八条申请列入江苏
5、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农产品品牌应具备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已经获得江苏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之一,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申请;对尚未获得江苏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1—1、主体条件。品牌持有者在江苏省内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2、品牌条件。申请品牌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且商标注册人为品牌持有者。已经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或制度,注重科技创新、品牌营销、传播与保护及质量诚信建设。3、产品条件。产品获得“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之一且在认证有效期内。产品符合国家和江
6、苏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规定,按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记录完整,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并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资质,产品可通过包装等信息进行追溯。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均为合格。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品牌商标被评为设区市级名牌产品、知名(著名)商标且在有效期内的;品牌所有者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带动产业发展、农民增收效应明显的;注重提升品牌形象,开展强有力的宣传,成为当地对外宣传推介名片的,予以优先推选。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选:1、近一年内品牌产品存在抽检不合格的或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2、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件,或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7、3、消费者投诉率高、主流媒体曝光的;—11—4、近三年内列入江苏省农业系统社会法人失信行为“黑名单”的,或存在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5、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十条坚持自愿原则,品牌持有者对照上述有关标准和要求,按照以下程序申请:1、如实填写《江苏农产品品牌基本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说明性、证明性材料,签署承诺书、加盖印章,提交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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