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食用菌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中食菌协【2017】30 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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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食用菌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食用菌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食用菌协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行业有关会员单位提出并制定,由中国食用菌协会组织审查并发布的标准。  第三条中国食用菌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食用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

2、责统一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团体标准的立项由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批。团体标准的审定由协会组织专家审定组审定。  第六条协会团体标准研制工作,应坚持开放性原则,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的团体标准应当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切实起到引领产业和企业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的作用。  第七条团体标准是以协会为平台,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市场化工作机制,由会员单位自主创新、协会统一管理并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是国

3、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团体标准应有利于食用菌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并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二章团体标准制修订  第八条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宣贯和复审等。  第九条团体标准提案的提出和立项:  1、由会员单位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2、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3、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提案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研究并同意后立项。  第十条经协会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协会公开征集项目承

4、担和参与单位,原则上由提案提出单位负责组建标准制定工作小组,并组织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制定工作小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并需报协会批准。  第十一条标准制定工作小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报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征求协会团体会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标准制定工作小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和标准审定组建议名单,一并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协会组织专家审定组进行标准

5、审定。标准审定一般应采用会议审定。审定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审定人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审定。  第十三条标准审定会后,标准制定工作小组应将标准报批稿和审定意见一并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协会对团体标准进行发布。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按有关规定由协会制订。中国食用菌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结构如下:  第十五条中国食用菌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版权)归协会所有,由协会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等事宜。  第十六条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特别成熟的标准提案项目,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

6、的标准提案,可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向协会提出申请审查并发布。  第十七条团体标准的制定从立项起2年内仍未达到审查发布阶段的,标准项目将予以取消。  第十八条团体标准实施后,协会根据需要可组织对其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协会也可以通过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筹集项目经费。  第三章团体标准实施  第二十条协会

7、的团体标准实施后,会员单位应采用相应的协会团体标准。其他非会员单位采用本协会团体标准的应得到协会的书面授权,方可作为该企业产品等的执行标准。  第二十一条协会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二条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三条协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协会进行反馈。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食用菌协会负

8、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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