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疗纠纷案补充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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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陈述本案在原审起诉时,请求的事项和赔偿数额包括了被上诉人2000年9月24日至10月9日期间的误诊损失费用10760.27元。现对这一部分的事实作如下补充:2000年10月5日,我们母亲在被上诉人让住院期间,被上诉人通过X线胸片检查、超声心动图检查诊断我母亲患有:(一)不可逆性食管裂孔疝,建议手术治疗,否则,后果不测;(二)早期肺心病改变。在诊断两种严重疾病之后有四天充足的时间,被告一直不执行胸外会诊指示:进行钡透检查确诊,在我们亲属多次请求重新拍片诊断遭到拒绝的情况下,于10月9日转到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经附属医院X射线检查、彩色心动图检查诊断,证实被上诉人上述两种

2、诊断结果全系误诊。上诉人认为:在同等技术条件下,被上诉人应当正确诊断而未能正确诊断,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另联系被上诉人在10月30日第二次收治后的种种违规操作和不负责任,酿成病人死亡的严重后果,10月9日前的过错行为与10月30日后的过错行为应为一持续发生的行为,因此,在原审诉讼中一并告诉,本案二审也应包含这一部分内容,特此补充,请依法处理。 上诉人2002年10月10日  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中查明事实一节的异议 审判长、合议庭:2002年11月8日上午第一次开庭陈述阶段,审判长安排了双方当事人就原审判决中查明事实一节提出具体的异议,为使上诉人的异议严谨、准确,现结合我们的上诉状

3、作如下书面表述:患者邵林妹为2000年10月30日,在被上诉人医院请求住院,入院前曾在宁夏附属医院住院,10月26日出院,出院时宁夏附属医院心内科出院诊断邵林妹所患老年性疾病除一项未愈外均有好转。因大夫说肺部消炎还需一个星期,申诉人母亲考虑子女往返附院路途太远,陪护送饭多有不便,10月26日出院并就近到被上诉人医院作巩固治疗。被上诉人的心内科同意继续住院治疗,入住12号病房38号病床,住院号287906。从住院当日起被上诉人采取的治疗措施是:降压、扩管、抗凝、减轻心脏负荷、抗炎、平喘等治疗。2000年11月18日原告母亲邵林妹感觉腹痛,被上诉人内一科会诊后建议作腹部B超及CT

4、、诊断:腹痛待查。2000年11月21日腹部超声诊断:1、肝内多发性囊性占位——肝多发性囊肿。2、慢性胆囊炎、胆结石。3、胰腺周围囊性及混合性占位。11月22日经增强CT图像诊断:1、肝脏多发囊肿。2、胆囊炎、胆结石。3、考虑慢性胰腺炎、胰周多个大小不等囊性病灶,考虑假性囊肿可能。11月23日被上诉人的病历根据CT回报、1、肝脏多发囊肿。2、胆囊炎、胆结石。3、考虑慢性胰腺炎、胰周多个大小不等囊性病灶,考虑假性囊肿可能。诊断:1、慢性胆囊炎、胆结石2、急性胰腺炎(该诊断只见于病历记载,无会诊单印证)。建议1、禁食水、胃肠减压静脉高营养,2、联合抗炎等处理。11月26日再次会诊

5、,确诊为慢性胰腺炎,并按建议治疗方案给药。12月6日CT复查:肝、胆、脾同前,未见明确变化。胰体尾部囊性密度影较前明显缩小,其部份“壁”较前增厚,胰周囊性密度影形态大小基本同前,病情稳定。12月9日上午8时查房:患者坐位、神清、精神差、可简单回答问题、无胸闷、气短、无腹胀腹痛。当日上午11时,护士给患者作常规治疗,先由杨文伟护士将0.4g甲氰咪呱注入到有先锋必和葡萄糖组合液的茂菲试管壶内,发现混合后的液体浑浊,有颗粒状悬浮物,即停止给药,准备撤换盛有浑浊液体的试管。在杨文伟出去换管子时,护士朱秀玲进来,拔掉先锋必吊瓶口上端插头,手持试管插头高举过头,使空气进入管内增加压力,并

6、打开下端开关,将浑浊液体注入患者的锁静脉血管。之后,实习护士又给患者注射西地兰,因锁穿导体方向、角度不对,药品不能顺利通过锁穿通道进入人体静脉,又因锁穿护理疏忽大意没有关闭由数个三通串通一起的三生袋的输液通道,使西地兰回流通过该通道开关进入三生袋试管中,与袋内流入的营养药品混合,再次发生浑浊反应,试管壶内液面灌满,下端变色。在没有关闭输液开关的情况下,朱秀玲护士在ICU科卢燕纠正锁穿不通的问题后,将管内浑浊液体输入患者的锁静脉血管,造成患者在11时15分突然停止呼吸、进行抢救直止12月15日宣告死亡。患者死亡后,上诉人以该死亡原因系输入浑浊液体造成,请求市医鉴委鉴定,2001

7、年7月31日银川市医鉴委银医鉴字(2001)6号,鉴定报告以患者年事已高,入院前患多种慢性疾病,入院后因食高脂饮食诱发重症胰腺炎,病情凶险而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不构成医疗事故。上诉人认为鉴定偏离了(回避了)浑浊输液问题,请求区医鉴委复核,区医鉴委2002年9月3日作出银医鉴字(2001)第3号鉴定书,维持了银川市医鉴委作出的银医鉴字(2001)6号鉴定结论。上诉人继续不服,在银川市人民法院起诉,并继续请求司法鉴定,银川市法院未再委托鉴定,依据原市、区两级医鉴委的鉴定报告作出(2002)银民初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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