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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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收割机、机动脱粒机等动力机械以及与之作业配套的机械。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2、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构主管部门领导和农机监理机构指导下承担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农机监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农业机械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机容整洁,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第七条 拖拉机、收割机、机动脱粒机等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自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市、区,下同)农机监理机构申办入

3、户手续,经检验合格,领取牌证,方可使用。  第八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必须按期接受农机监理机构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所有权变更,必须持有关证明,到县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改变农业机械的结构或性能,应报县农机监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封存、报废农业机械,应到县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封存、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操作证,方可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一)年满十六周岁;

4、  (二)身体状况符合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要求;  (三)能够掌握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技术知识。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随身携带有关证件;  (二)不准转借、涂改、伪造农业机械有关证件;  (三)不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  (四)不准驾驶、操作与规定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五)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六)饮酒后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八)按期参加审验。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查明农业机械驾

5、驶、操作人员有违法、违章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驾驶证、操作证。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村镇、场院、田间行驶、作业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倾覆、燃烧、爆炸、冻裂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事故按其性质分为破坏事故、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  破坏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理。  第十七条 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鉴定,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可委托国家法定技术检验、鉴定部门或聘请3名以上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

6、责任事故按其损害程度分为:  (一)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至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至9人,或者轻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根据需要,有权暂时扣留肇事农业机械和当事人的有关证照。  第二十条 县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本

7、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发生特大事故、涉外农机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地、市和省农机监理机构,由地、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省农机监理机构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依法认定当事人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农业机械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负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农业机械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事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农业机械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

8、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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