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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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999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2、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3、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末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

4、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

5、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末满期保险费。 

6、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2,000元。  二、保险费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的有关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七条如实告知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

7、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末满期

8、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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