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个人所得税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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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境外个人所得税备案材料  19号公告问题整理  一、localcontract  1.外籍派遣人员到中国任职会办工作证,办工作证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么?  2.根据19号文的精神,为了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是否会建议企业的外籍派遣高管与当地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关于外籍派遣人员与中国公司签订的localcontract的意义是在于体现本地雇佣的概念,那要不要在合同中提到该外籍人员是由境外派遣过来的?  4.如果没有localcon

2、tract,只有派遣协议,而且派遣人员的在华工作时间不超过183天,那是不是就没有PE的风险?  5.对于派遣人员是中国区的top1,其工资薪水等都是中国区的公司来支付,是否就会降低该种派遣形式造成PE的风险?若关于此类情况税局认定已构成PE,那会征哪些税?若中国区的公司与境外公司没有任何的关联交易,是否风险会小点?  二、关于19号文的理解  6.我司的亚太区总部马来西亚公司有个engineersteam,该团队和集团总部上海公司有签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

3、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劳动合同,但该team由于历史原因一直在马来西亚办公,那上海公司发给他们的工资若没有全额缴税或有抵免的话,是否会有构成PE的风险?  7.境外企业A派遣人员到中国公司,所有费用最后有一定的makeup后再charge回境外关  联公司B,对我们中国的接收企业来讲,是不是就没有构成PE的风险?  8.境外派遣高管到中国公司,并且代垫了这些外派人员的工资,中国公司向其支付代垫工  资之外还有利息费,不知道这种形式会

4、不会对被判定为PE有负面的影响?  9.由于历史的原因,企业一些文件的缺失,无(转载于:写论文网:境外个人所得税备案材料)法证明派遣人员是否与境内公司签订劳动合  同,但境外公司有代垫这些派遣人员的工资,而中国支付给境外企业的代垫工资是没有加成,不知道这种方式怎么向税务局汇报?在流转税方面有什么风险?  10.19号文感觉就像境内公司支付给境外公司的金额不能高于境外公司支付给个人的金额,  若高了,高出的部分将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服务费。那如果是反过来的情况呢?比如说一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

5、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些境内公司的高管可能持有境外公司的股票,关于境外公司股票的价值是否可以开给中国公司呢?开给境内的费用可以税前列支,若没有开给境内公司,是否会导致构成PE的风险?  11.我司为工程服务行业,在全国各地都有服务项目,工程中一些很专业的内容,将涉及外  籍专业人员的派遣。根据不同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款等分别签订合同和开具发票,但主管税局不管事实如何就认定为已构成PE,可我司根据75号

6、文和19号文的精神,我司的服务项目都不构成PE,请问有什么建议可以让税局认同我司的观点?  12.对于某些业务已经构成PE的话,企业需要去做备案么?  13.之前讲到文件第一条第四款,如果外国人在国外工作的所得,在中国没有纳税义务,此  时没有在中国针对他的所有工资薪金缴纳IIT,是否会收到19号文件的影响  14.公司总部需要派遣员工到中国来,为了接下来在中国的各种新设公司的选地址、合资方  谈判等。这些员工的业绩由国外考核,是否受到19号公告影响?如何理解第二条的行使股东权利?  15.中国设立合资企业,总经理由国外指定,这种情况我们认为

7、也不该视同机构场所。但是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根据这个文件,总经理的业绩考核由外国完成,如何看待?  16.我司中国的最高级别CEO是属于外籍人员,他的工作业绩,KPI,薪资标准都是国外来  认定来控制的,那这样足不足以构成风险?如果构成风险,那么中国的CEO不可能由中国的高层来认定。  17.大部分派遣员工都是高层和董事会,

8、怎样证明他是中国员工,他们都是向国外汇报,业  务也是国外考核,合同一定是和国外签的,合同签订上有哪些注意点?  18.外派员工只有和母国有派遣协议,实际上确实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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