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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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及司法解释  从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立法本意谈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裁判  刘淮生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事由,合同并不发生当然解除的法律后果,而是由有权解除合同者进行选择,或

2、者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立法者采取由解除权人向对方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来反映行为人的选择结果,有异议再由人民法院进行确认,这是现代立法所通常采用的办法。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享有解除权,则相对方已经表现出不能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相对方一般不会产生异议。故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是实践中,上述这种理想状态是很少出现的,更多

3、的时候是很多当事人不通知相对方,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若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条件,法院是否有权判决解除呢?对此各法院、各法官、各律师各执一词。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会出现不同的判决。这个问题学术界回避,没有系统地论述,最高法院也未明确解释。  一,两种观点  本人为此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发起相关讨论,综合各种意见对上述问题形成了完全不同的两种观点且持两种观点的人数各占一半:  一)法院无权判决解除合同,当事人不得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理由一认为:“无论是过去的法律,还是现行的法律,都将合同的解除权赋予了当事人,而未赋予人

4、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机构,这个原则是一贯的。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如出现了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也即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之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作为解除权人,要想解除合同,除协议解除之外,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对方如有异议,认为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并未成就,或解除合同的程序不合法,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认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且解除合同的程序合法,应依法确认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否则,应确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原合同仍处于有效状态,而不应依仗职权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有

5、效合同。”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理由二认为: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这是行使解除权的前置程序,没有通知的,法院应该行使释明权,要求主张解除的一方及时向对方通知解除。若当事人不通知相对方,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则应劝原告撤诉后通知相对人,然后再提起确认之诉。否则驳回诉讼请求。  理由三认为:合同法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当

6、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相对方。这里应当就是必须之意。没有通知就不得解除,法院直接判决解除是违法的。  理由四认为:法院判决解除与法院判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理基础不同,前者由法院直接解除有效的合同,后者是法院对已经解除的合同判断是否有效。这种判断会有两种结果:1、恢复合同效力;2、确认解除合同有效,而判决解除合同是将有效的合同解除,或不解除。  合同解除大都应当清算或返还,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且对已履行部分的后果进行清算或返还,则人民法院可能存在的问题是:一审如果判决不能解除,但是第二审认为应当解除合同,那么第二审的处理结

7、果只能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如果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并进行清算或返还,而第二审认为不应当解除合同,那第一审对已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清算或返还就属于多余。这是极为浪费司法资源的事情。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二)法院有权判决解除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民法学者隋彭生、北大尹田持这种观点,但均未见二人作进一步论述。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

8、  首先,从法理上讲,当事人的诉可分为两类,即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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