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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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北京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  关于修改《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的决  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XX0308  【实施日期】XX040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的决定  》已经XX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  二○○○年三月八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计

2、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由五款修改为四款,第一款中增加“??或者由男方享受奖励假。”  第三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主办单位”。  删去原第五款。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二、第四条第一款由五项修

3、改为六项,第一项中的“满14周岁止”修改为“满十八周岁止”。  第三项中的“满11周岁止”修改为“满十五周岁止”。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农村应当逐步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  原第五项修改为第六项,“农村生产合作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删去第二款中的“第一项”,“发给奖励费”修改为“享受”。  三、第五条修改为:“依照《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1000元至XX元

4、的一次性奖励。”  四、第六条中的“可以生育但不生育子女的??”修改为“独生子女  父母、无子女的??”。  五、第七条由六项修改为七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中的“村农业生产合作社”修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六项中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修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务市场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单位负责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聘用单位发给。”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

5、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夫妻因实行计划生育做节育手术的,凭经卫生行政部门准予施行节育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手术费用予以报销,接受手术者享受相应的休假待遇,休假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七、原第九条修改为第十条,将“??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再生育一个子女??”。  此外,对个别文字

6、及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  附:  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实行计划生育依照《条例》第六章规定应当给予优待与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

7、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或者由男方享受奖励假。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按前款规定给予奖励。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市场主办单位给予适当减免摊位费、设施租用费等奖励。  农民、城镇无业居民晚婚、晚育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依照《条例》第三

8、十条规定领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5至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得《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女职工除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再增加产假3个月。增休3个月产假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其子女满十五周岁止。  (四)城镇分配或出售、出租住房,农村安排宅基地,应予优先并在条件上适当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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