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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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及有关证件,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上有关证明向学校学生处(招生管理部门)请假,学生处将相关情况汇总后及时送教务处备案。未经请

2、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进行体格复检。复检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第三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五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两年学习期间免收学费、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因自身原因延长学习时间的,延长期内费用自理。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8-第六

3、条专科基本学制二年,按照学年制管理。第七条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四年。第三章纪律与考勤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相关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第九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核、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实践、警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警事训练及学校活动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第十

4、条对于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每学期旷课累计12—23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24—35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36—47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48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一条学生请假按下列手续办理:(一)病假:在校期间,因病缺勤或住院,均需有本校医务部门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本校医务部门审核),本人无法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二)事假:除特殊原因(如直系亲属或配偶亡故、病危等)外,一般不准请事假。(三)公假:学生因公请假,必须持校内、外有关单位证明,由学生干部填写申报表,经系主任、学生处同意,报分管校

5、领导批准后,送教务处备案。与学生能力培养相关公假不作缺课处理。-8-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学生公假申请表、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办公室备查,系教学秘书应及时通知相关任课教师。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第十三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按总评成绩记入学籍档案。考核一般由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包括考勤、作业、提问、课程设计、课程论文(调研报告)、测验、实验和实训等。考试以百分制评定,满60分者为及格;考查以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级或合格、不合格两级等级制评定。第十

6、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且该课程总评成绩作零分计:(一)缺课累计超过本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二)抽查考勤情况中有3次抽查未请假而不到课的;(三)未请假不参加课程实验实训等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认识上述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允许在毕业前参加重考。第十五条学生在下列特殊情形下可申请缓考:(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须持本校医务部门或有关医院证明(并经本校医务部门审核)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核准;(二)因请事假或公假原因,经批准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并提出缓考申请,经

7、学生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三)因考核时间发生冲突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8-缓考补考一般与重考安排同时进行,并参照重考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缓考补考成绩登录与重考规定相同。第十六条擅自不参加考核的以旷考论处。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第十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考核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以无效记,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并根据违纪或作弊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八条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申请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的重考;重考不及格者可以再申请参加毕业前的重考。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选修另外同类别的课程,也

8、可申请重考。凡不得参加课程考核、旷考、考核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只能申请参加毕业前重考。只能申请参加毕业前重考的学生在认识错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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