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ID:301130

大小:33.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7-07-20

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_第1页
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_第2页
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_第3页
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_第4页
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_第5页
资源描述:

《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酒类销售许可行为,加强《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管理,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酒类销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变更注销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及其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酒类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机关,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酒类流通管理机构承担。第四条 酒类销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酒类生产者、酒类销售企业和从事酒类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酒类销售许可条件的,应当立即

2、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酒类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酒类销售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酒类销售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县级及其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生产销售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酒类销售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酒类销售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酒类销售许可。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七条 酒类生产企业申领、换发《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申请书》(详

3、见附件1,下同);(二)酒类《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下同);(三)与酒类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酒类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五)与酒类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六)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七)上一年度的企业审计报告(新开办企业提供验资报告)。第八条 白酒生产作坊申领、换发《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申请书》;(二)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下同);(三)与酒类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

4、及酒类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五)与酒类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六)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七)上一年度的企业审计报告(新开办企业提供验资报告)。第九条 酒类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领、换发《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申请书》;(二)与酒类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加盖公章,下同);(三)法定代表人及酒类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四)酒类销售企业提交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个体工商户提交酒类销售承诺书。第十条 申请《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

5、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酒类销售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酒类销售,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办《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十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

6、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酒类销售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第十三条 酒类生产者申办酒类销售许可的,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7、初审,并报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酒类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办酒类销售许可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