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广州市购买商品房贷款抵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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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购买商品房贷款抵押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活跃本市房地产市场,加强购买商品房的贷款抵押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购买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购房款,而将所购不完全产权的商品房作为履行债务担保抵押给贷款银行,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才取得完全产权的商品房的购房行为。  本规定所称抵押物,是指将购买现成商品房或预购在建商品房设定抵押的标的物;所称购房人、借款人与抵押人,抵押权人与贷款银行,分别为同一权利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购买商品房贷

2、款抵押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商业银行按本规定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贷款抵押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负责商品房抵押物的登记、处分等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负责商品房贷款业务的监管和协调。  第二章 贷款抵押  第六条 办理购买商品房贷款抵押业务,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贷款银行共同商定,签订合作协议书,并送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申请购买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应由约定贷款银行办理。  第七条 购房人申请贷款抵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3、  (二)首期购房付款应达到规定比例;  (三)信誉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第八条 购房人以购买的现成商品房或以预购的在建商品房设定抵押物的,必须向贷款银行提交申请书和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第九条 以购买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物,其合法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如其土地使用权已先行抵押的,须征得原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不得设定贷款抵押: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二)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三)属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的;  (四)行政、司法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转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贷款抵押的其

4、他情形。  第十一条 购房人办理购买商品房贷款抵押时,应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  (一)抵押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或营业所在地;  (二)贷款的金额、币种、用途、期限、利率、支付方式或地点、本息归还方式;  (三)抵押物的座落、用途、结构、面积、成交价值、使用期限、房地产权证书或预售房契约编号;  (四)抵押物的权证保管;  (五)抵押物的占管方式、占管责任、归还方式及意外毁损、灭失的责任;  (六)抵押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受益人;  (七)抵押物的处分方式及受偿人的顺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5、第十二条 购买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可以由公证部门公证;在港澳台地区或境外签订的合同应依法见证或认证。  第三章 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购房人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在港澳台地区或境外签订的贷款抵押合同在见证或认证之日起60日内),双方应持贷款抵押合同、购房合同、身份证明及有关资料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以购买在建商品房作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备案;以购买现成商品房作贷款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  凡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先办妥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抵押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对证件齐备、权属来源清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核准登记事项,并将抵押登

6、记备案证明书或他项权证发给贷款银行。  第十五条 购买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应自核准抵押登记备案颁发备案证明书或核准抵押登记颁发他项权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凡已办理抵押登记备案而贷款抵押关系未终止的,开发企业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房地产证,并通知贷款银行、抵押人,补办抵押登记。  第十七条 贷款抵押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贷款抵押关系终止时,当事人应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保证与监督  第十八条 贷款抵押合同登记备案生效后,贷款银行即为该贷款抵押商品房工程建设的监督机构,行使对所

7、贷购房款的使用和工程建设检查的权利,开发企业应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必须向贷款银行提供下列保证事项:  (一)保证抵押贷款专款专用;  (二)保证购房人用抵押贷款购买的商品按期、按质竣工,交付使用;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保证事项。  上述保证事项可以在双方合作协议书中约定。  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应在贷款银行设立专项帐户,将所收购房款存入专项帐户,由贷款银行监管。  贷款银行应根据双方约定,按期转拨款项,保证贷款抵押商品房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因故终止已抵押商品房工程建设的,应从终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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