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困境及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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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困境及超越(杨高峰杨高峰(1972—),河南商水人,法学硕士,广州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的教学与研究。联系电话:13352880188;电邮:ygf@vip.163.com;gdygf@tom.com.,广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广州,510405)内容提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将精神损害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这一规定在司法运作过程中已经消解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实际上已经限制了刑事被害人的诉权,不利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我国应及早通过立法修改,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并对刑事附带

2、民事诉讼规定相对较长的审理期限。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被害人当代世界大陆法系各国刑事诉讼法一般都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使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两位一体,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司法审判的效率,不仅有利于减少国家的司法投入,同时也有利于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赋予犯罪被害人一些特殊权益,如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所需承担的举证责任的范围较小;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不需要预付诉讼费用等等。因此,刑事被害人在进行权利救济时,一般都愿意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方式。一般来讲,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通常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两个方面。长期以来由于在法学理论上反对所谓的“人格权的商品化”,我国司法领域并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囿于传统法律观念,我国1979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未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在民事司法领域逐步认同了精神损害赔偿,但遗憾的是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仍旧6沿袭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未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刑事附带

4、民事诉讼之外,刑事被害人在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该如何寻求赔偿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一个问题。依照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因犯罪而承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在权利救济过程中必须面临着一个利益取舍: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必须在诉求中放弃精神损害赔偿。这就引发一个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结后,被害人能否再行提起一个独立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呢?一段时期内我国理论界对此没有定论,理论界倾向性的意见是允许被害人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针对精神损害再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为了进一步规范精神损害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

5、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由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结合本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围绕着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能否独立提起的问题,学理界又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本解释第六条精神损害不能独立起诉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再对精神损害独立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该条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第二种观点认为,该解释第六条不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提起独立民事诉讼的情况,因为该司法解释的原意是限制提起精神损害的原告人滥

6、用诉权,在原告发动侵权诉讼中能对精神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而不提起的前提之下,再行提起独立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现行制度不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在附带民事诉讼之外,以精神损害为诉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并不违背该条规定。当时笔者也认为,第二种观点更有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比较合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上述争论,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于2002年7月11日专门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6(法释[2002]17号),该批复规定:在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

7、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批复明显地借鉴了上述最高院2001年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注重了法律解释之间的协调与一致,明确禁止犯罪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再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诉讼。这就引发了另外一个问题:精神损害诉讼必须依附于一定的侵权诉讼而存在,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未将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纳入其审理范围,那么刑事被害人该如何对其精神损害进行司法救济呢?也有人试图从另外的角度去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既然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不允许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而精神损害诉讼又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外独立提起

8、,比较可行的作法是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对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一并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从理论来讲,存在具体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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