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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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3〕1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水平,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2、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大源头治理,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严肃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据有关统计,全省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有3.5万余家,接触矽尘、煤尘、棉尘、水泥尘、锰、苯、铅、一氧化碳、硫化物、噪声、高温、电磁场等有害因素的从业人员约52万人,职业病防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2011年12月3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卫生、人力

3、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突出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以对劳动者生命健康认真负责的态度,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二、进一步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健康发展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有效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健康

4、权益。(二)工作要求。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力度,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职业病危害社会监督,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防护知识;强化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工作,严肃处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省职业病防治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三、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一)明确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

5、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保证职业病防治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要明确职业卫生工作负责人,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落实专职管理人员企业职业病危害岗位风险津贴,月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人月实际收入的5%。(三)加强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要求,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

6、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四)强化培训教育。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预防工作的工会干部以及从事接触高毒物品、高危粉尘和放射物质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对其他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五)认真做好申报及告知工作。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变更申报;采取签订劳动合同和设置公

7、告栏等形式,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检测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六)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用人单位要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体检的人员和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

8、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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