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除股息重复征税的创新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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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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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除股息重复征税的创新之作□赵国杰股息重复征税,是指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来源于公司所得税后利润的股息收入,再征收一次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在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立制度下,股息重复征税是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课题。为此,学术界及各国政府进行着不懈研究和探索,但仍未找到理想解决办法。《管理世界》2011年第5期刊发的关华、潘明星的学术论文《我国股息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是减除股息重复征税的又一力作。阅读论文,有以下几点突出感受:一是概念界定清晰。如,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存,必然引起对股息的重复征税:公司在实现利润环节首先要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对所得税后利润,公司可将利润分配给股东。

2、如果股东为自然人个人,还需将其取得的股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产生对同一税源的重复征税。二是经验借鉴分析利弊。如,综合世界各国减除股息重复征税的做法主要有:股息扣除制、取得股息免税法、双税率制、归集抵免制。上述方法各有利弊。股息扣除制的利处是,可消除股息的重复征税,进而使股息和利息在税收待遇上一致,也有利于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企业用于生产发展,而且操作简便。但这种方法却可能使公司多分配利润、降低保留利润,导致公司再投资能力的弱化,对公司发展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也会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取得股息免税法的利处是,能消除股息的重复征税,税收征管简便,但弊处是不利于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企业用于

3、生产发展,同时会给国家财政收入带来不利影响。三是选择途径立足国情。如,现阶段,比较理想的减除股息重复征税的方法应是双税率制,可考虑将公司环节分配股息的利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为15%,个人取得股息环节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维持20%不变。这样设计,对股息征收两道所得税的总体税负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负基本平衡;而且,对公司分配利润实施低税率,对股东取得的股息采用原有正常税率,既有利于企业发展,也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同时,这种双税率制相对简便,征税成本较低,符合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具有可操作性。待到我国个人所得税由分类税制改革成综合税制,健全了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完善了

4、银行存款实名制,我国税务信息资源共享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以后,再考虑采用归集抵免制这种国际上公认的解决股息重复征税的方法。(作者为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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