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甲供设备”和”非甲供材’合同进行纳税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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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签定“甲供设备”和”非甲供材’合同进行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即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

4、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除装饰业务外的建筑业自行购买的设备要并入营业额计算营业税。  也就是从事装饰劳务的建筑企业,除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其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包括装饰企业购买提供的装饰材料。  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那么什么是“设备”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

5、〔2009〕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并没有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仍应以省级地税机关列举的设备为准。  (二)纳税筹划技巧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建筑企业应实行以下纳税筹划技巧:  1、建筑安装企业应利用建设方提供安装设备,即“甲供设备”进行纳税筹划,由于安装施工企业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中不包括建设方提供

6、安装设备的价值,使建筑安装企业大大减轻税负。  [案例1]  2010年7月份,大洋建筑安装公司刚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为10000万元的中央空调安装合同,其中中央空调的价款占了8000万元,则大洋建筑安装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多少?  [分析]  (1)筹划前的营业税分析:  按照现行营业税法的规定,大洋建筑安装公司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0×3%=300万元  (2)筹划方案:  大洋建筑安装公司刚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时,将中央空调中的价款从这份安装合同中剥离出来,仅按照实际收取的建筑安装劳务

7、费签订一份价值2000万元的安装合同。  (3)筹划后的营业税分析:  筹划后,大洋建筑安装公司则只需缴纳营业税,2000×3%=60万元,与筹划前相比可少纳营业税240万元(300-60=240万元)。  [案例2[①]]  某建筑施工企业甲公司,主营工程施工。2010年承包某市区一家建设单位A公司办公大楼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建筑工程价款为3500万元(不含设备价款,不含钢筋和混凝土价款,含地面砖、墙面砖及其他人工料等),同时约定由A公司提供混凝土、钢筋共计3000万元。其中,A公司提供的混凝土是从当地一家

8、混凝土企业乙公司购得,价款2000万元。A公司提供的钢筋是从一家钢材生产企业丙公司购得,价款1000万元。此外,合同还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大楼所需安装的电梯,价款500万元。假设甲公司的工程年底前竣工并进行了成本结算,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此外,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假定当地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为4%,案例中各企业均没有其他业务,不考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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