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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6
《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路径之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论文基本情况介绍题目:优先股制度中的权益平衡问题:以公司合并收益分配为例Title:TheBalanceofRightsandInterestsinPreferredStockRegime:ACaseStudyonBenefitDistributionofCorporationMerger摘要:就如何平衡优先股和普通股两类股东的权益问题,当前的制度设计采取了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按合同法机制处理;如果公司章程未作规定,则按资本多数决来处理。对于不适宜通过章程预先确定的公司合并收益分配事项而言,上述规定过于简单,有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为
2、此,应引入信义义务,弱化形式主义要求,在保护优先股股东权益和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之间寻求平衡。关键词:优先股资本多数决权利滥用信义义务Abstract:Astotheissueofbalancingtherightsandinterestsbetweencommonandpreferredstockholders,thecurrentregimeadoptsthedichotomy-thinkingpattern:incaseofstipulationincorporationcharter,contractlawfollows,incaseofnon-
3、stipulationincorporationcharter,capitalmajorityrulefollows.Astobenefitdistributionofcorporatemerger,whichisnotadaptivetobestipulatedincorporationcharterinadvance,theaforesaidrulesistoosimpleandareinclinedtobeabused.Giventhat,itisdesirabletointroducefiduciarydutyandweakentheform
4、alrequirementforkeepingbalancebetweentheprotectionofpreferredstockholder’srightsandinterestsandthewarrantofnormaloperationofcorporation.Keywords:PreferredStock;CapitalMajorityRule;AbuseofRight;FiduciaryDuty13优先股制度中的权益平衡问题:以公司合并收益分配为例摘要:就如何平衡优先股和普通股两类股东的权益问题,当前的制度设计采取了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
5、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按合同法机制处理;如果公司章程未作规定,则按资本多数决来处理。对于不适宜通过章程预先确定的公司合并收益分配事项而言,上述规定过于简单,有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为此,应引入信义义务,弱化形式主义要求,在保护优先股股东权益和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之间寻求平衡。关键词:优先股资本多数决权利滥用信义义务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优先股市场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其制度因素之一在于政府对各类金融活动采取压制策略,如果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以及获得相关机关的许可,一项融资活动很有可能被定性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进而遭致取缔。有鉴于此,实务界和学术界一直提倡将优先股合法化
6、。随着《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指导意见》(“优先股指导意见”)的出台,国发〔2013〕46号。上述合法性争议得以告一段落。问题在于,合法化仅仅是引入优先股的第一步,如果不能在法律层面妥善地解决优先股与普通股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则不仅优先股市场难以得到发展,反而还会扰乱现有的公司治理模式。有鉴于此,在起草《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时,中国证监会特别强调,其遵守的原则包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考虑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类股东权益的平衡”,以及“坚持市场化原则,在制度设计上预留空间以满足不同发行人和投资者的需求”。除此之外,还有一项平稳起步原则
7、。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ndbg/201312/t20131213_239901.htm。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公布并实施《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开启了中国资本市场的优先股时代。证监会令[第97号]。“优先股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就如何平衡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类股东权益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制度特色之一在于综合运用合同法和公司法救济途径保护优先股股东权益。问题在于,相关制度设计过于强调权利救济的形式要件,在公司合并的情况下,不仅优先股股东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公司
8、运营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因此,在试点期间,应密切关注相关形式要件的负面影响,并引入公司法的信义义务缓和可能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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