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方式获取房地产项目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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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股权方式获取房地产项目的法律分析房地产,股权,项目,法律,获取以股权方式获取房地产项目的法律分析一、引言  项目拓展工作的核心是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自“8?31”大限取消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之后,目前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主要包括通过土地公开市场获取土地、通过一二级开发联动获取土地和通过项目收购方式获取已出让土地三种。  虽然通过“招拍挂”方式所获取的土地权利明晰、操作透明、手续简单,能够很快地投入项目开发建设阶段,但是随着各地“地王”价格的相继攀升,从公开出让方式获取土地的主要缺陷——优质地块的竞争者众多导致价格过高也渐渐显现。另外,由于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获取的不确定性。

2、而一、二级开发联动方式获取土地虽然可以很好地控制成本及提高获取几率,但是该方式开发周期长、前期投入较大,还存在二级市场出让中未能成功获取的风险。  与此同时,目前在市场上存在许多优质的已出让土地,这些土地由于种种原因,原土地方希望通过项目转让的方式来解决遗留问题。而由于原获取方式的多样化,这些土地价格往往较公开出让方式获取更合理。项目转让获取土地的模式渐渐成为近几年常见的土地获取方式之一。  项目转让方式又分为直接进行项目转让和股权收购方式两种。本文主要通过对以股权收购方式获取房地产项目的法律特点和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总结适合我公司项目拓展过程中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收购项目的法律风险规避方式。二

3、、股权转让方式收购房地产项目的特点1、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定义收购房地产项目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进行项目转让(下简称“直接转让”),即将该项目作为一个整体由原项目所有人转让给受让方,从而实现转让;另一种就是通过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下简称“股权收购”),间接实现该项目公司所有的房地产项目的转让。  作为房地产项目转让方式的一种,在定义何为“股权收购的方式获取房地产项目”之前,首先要明确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定义。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又不仅仅如此。因为房地产项目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不表现为一种具体的可交易财产,而是房地产项目主体所拥有的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

4、一系列权利。在这些权利中,土地使用权是核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然带动其他一系列权利的转让。因此,与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表现为房地产项目的转让,两者不能分别转让。2、股权收购方式获取房地产项目的特点  股权收购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购买后投资人取得项目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从而全部或实际控制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财务权。通过股权收购方式获取房地产项目与直接转让房地产项目相比较有如下区别:①转让的主体不同  直接转让,转让的主体是项目公司,即项目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地产项目转让给受让方;股权收购,转让的主体是项目公司的股东,通过收购股东所有的股权收

5、购项目公司,从而间接拥有项目的控制权,最终达到获取项目的目的。②转让的程序不同直接转让,由于项目主体发生变更,在土地方面要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由于项目转让有一定的投资额的限制,故该项目已进行的立项及相关规划审批也要到有关部门进行主体变更的审批;股权收购一般只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即可,若涉及国有股权的交易,还需转让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③所缴纳的税费不同  一般房地产项目转让出让方需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的企业所得税,受让方需缴纳契税,双方还需缴纳印花税。而股权收购由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人的变更,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

6、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股权收购方式涉及的税种包括股权转让合同贴缴印花税、股权转让所得就取得所得主体的不同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三、股权收购的优势  与直接转让相比,股权收购有如下优势:①程序便捷,易于操作  直接转让,由于项目主体发生了变化,因此要进行一系列的名称变更审批登记手续,如土地使用权人的变更、相关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的更名等。而股权收购,由于项目的实际所有人仍为项目公司,仅需进行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因此可以在不改变项目权属变更批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实现转让。②政府审批较为宽松  对于不涉及国有股权、上市公司股权收购

7、的,无须审批。  对于涉及国有股权的,审批部门包括负责国有股权管理的部门及其地方授权部门,审批要点是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国有资产是否流失。对于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审批部门还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要点是上市公司是否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③不受投资额度的限制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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