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三项机制心得体会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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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党员干部最新三项机制心得体会两篇  三项机制心得体会(一)  省委制定的《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出台后,我省各地各部门迅速学习宣传,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省委各项要求落地生根。  目前,汉中市县常委会、中心组均进行了“三项机制”专题学习,176个镇办党委和900多个部门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和干部大会,迅速传达文件精神。该市着眼于倒逼机制落实,将“三项机制”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两学一做”督导和半年考

2、核、党建制度改革督查的重要内容,督导各县区整改30多项问题,提醒警示领导干部10多人。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起草了“三项机制”的实施细则,坚持以精神、物质、政治激励并重鼓励干部激情干事,划清失职与失误、敢做与乱为、负责与懈怠的界线,明确可以宽容失误的具体情形,营造允许失败、宽容失误的干事环境,细化量化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调整的具体情形,推动干部能上能下。  日前,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议认真学习了省委“三项机制”原文。党工委书记郭社荣在学习后要求,要尽快建立并出台符合杨凌实际的“三项机制”

3、,在各级干部中开展专项学习,确保省委精神落细落实,实现全覆盖。7月8日,记者从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获悉,杨凌示范区“三项机制”实施细则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将于近日印发至杨凌各级各部门。从即日起,杨凌已全面开展“三项机制”专项学习活动。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门负责人表示:将把学习落实“三项机制”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贯穿到加快杨凌发展各项工作中,进一步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7月7日,省体育局召开全局系统领导干部大会,专题部署落实“三项机制”工作。省体育局党组书记、

4、局长姚金荣在讲话中要求,一是学习宣传造氛围。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三项机制”有关文件,在学习和讨论中进一步深化认识,统一思想。二是立足本职建机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紧扣各自职责、主体任务和重点工作,尽快分层分级制定出台可量化、可操作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与“三项机制”同步推进、无缝对接、成龙配套、严密有序的工作机制。三是落实工作见成效。要把贯彻“三项机制”落实到日常工作中,体现到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场馆建设和体育产业开发等重点工作成效上,特别是要体现在全力筹办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上,统筹加快推进筹

5、委会组建运行、体育场馆建设、竞技备战训练等工作。  三项机制心得体会(二)  刑诉法关于回避制度的条文有4条,主要内容包括回避的种类、回避的条件、回避的人员、回避的决定、不服决定的复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对刑诉法关于回避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但从确保案件能够得到依法公正办理,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回避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从检察实践看,每年检察人员自行回避以及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情况不多。究其原因,一是检察人员依法办案、规范执法,需要回避的情况较少;

6、二是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意识不浓,且信息不公开、不对称,不知道行使以及如何行使回避申请权;三是司法机关对保证权利人依法行使回避申请权的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如何保证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回避事由能够自行申请回避,或者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案件承办人有法定回避事由主动申请回避,还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落实。  一、完善办案人员自行回避的监督机制。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如果是本案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夫

7、、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承办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承办人办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承办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或者承办人虽不是上述人员,但和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承办人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但是案件承办人办案之初,很难自行判断自己是否与案件当事人有“关系”。为此,笔者建议案件管理部门在

8、案件确定案件承办人后,通过案情了解,作出承办人符合回避的情况或者不符合回避情况的评估提示。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管理部门作出的办案评估提示,符合回避的,应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承办人没有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提示向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提出案件承办人应当回避的建议。通过案件管理部门办案评估提示机制,可以有效加强对案件承办人自行申请回避的监督。  二、完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保障机制。根据刑诉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主要有以下情形:办案人员是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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