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经棚镇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2015年经棚镇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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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经棚镇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经棚镇棚户区改造步伐,完善城镇服务功能,改善镇区人居环境,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旗委、政府年初确定的棚户区改造任务,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

2、知》(内政办发〔2011〕68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赤政发〔2011〕56号)规定,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征收范围2015年经棚镇棚户区改造拟征收房屋190户(以实际征收户数为准),位于:阿林街东侧,应昌路西侧,达尔罕街(经三街)北侧,云杉街(经四街)南侧。二、拟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上述拟征收房屋主要为其他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7万平方米,总占地面积约5万平方米。三、征收与补偿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操作、民主决策、9严

3、格程序、阳光透明的原则,对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合理补偿。四、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是全旗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唯一合法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全旗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旗城市建设服务中心是房屋征收部门;旗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委托应昌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工作。五、签订补偿协议期限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期限为: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30日内。六、评估工作(一)评估机构的确定。上述拟征收房屋补偿费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评估确定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协商不成,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由公证处进行公证,旗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摇号、抽签过程进行监督。(二)评估结果复核与鉴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七、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一)被9征收房屋为公房租赁的,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权利的,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后,依

5、照本规定按私有房屋进行补偿。(二)被征收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事项建设的,可按有证房屋予以补偿安置。(三)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四)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1.1的比例安置,增加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面积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

6、,按2370元/平方米结算,被征收人需要再增加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按政府限制价2840元/平方米结算,被征收人需要再增加面积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结算;安置房楼层差价由被征收人承担。(五)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增加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且安置房面积在人均3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旗人民政府限制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出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

7、市场价格结算。91.三代(或三户)以上家庭共同居住;2.户口簿登记常驻人口与实际居住人相符;3.共同居住人系直系亲属且经棚镇区无其它住房;4.征收部门、监察部门共同公示七日后无异议。(六)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旗房产管理所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后,在各房屋征收现场设立公示栏,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示7天后,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七)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

8、于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增加到50平方米。(八)征收住宅房屋的无证附属房屋补偿执行下列规定。1.实有建筑容积率0.75以内的有证房屋以外部分的无证附属房屋可按2.5:1的建筑面积比例置换安置房;要求货币补偿的,已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的无证附属房屋补偿为850元/平方米,未建部分的土地补偿为400元/平方米;2.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至1.0之间的,其无证附属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无证附属房屋补偿为400元/平方米,对未建部分的土地补偿为300元/平方米;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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