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与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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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欺诈与合同效力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法律界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诸多不法分子或利用合同诈骗,或利用合同欺诈行为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直接或间接地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如何正确区分和把握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行为,是一项具有探讨性的法律问题,因为它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对定罪量刑有重大的影响。笔者在阅读相关材料之后,了解到刑法界对于两者的区分,主要有以下观点:  观点一: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欲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而

2、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只是通过合同进行正常经济活动从而取得经济利益。1  观点二:民事合同欺诈行为,虽然有欺诈的因素,但一般限于产品质量或其它与该产一种经营活动中的经济行为,而品有关的方面,这种行为毕竟是一种经营活动中的,而合同诈骗罪本身不是一种经济行为,它是为了骗取财物,行为人根本就没有经营和交易的愿望。两者的区别是根本性的。  观点三: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最本质最核心的区别就在于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无此种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

3、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上述观点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不难看出,都是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界限的关键,笔者认为这是完全正确的。笔者经过归纳总结,得出两者之间主要存在着以下差异:  1.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  合同欺诈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它本质上是一种民事纠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4、。合同欺诈是指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合同为媒介,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促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合同欺诈是触犯民法与经济法的违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因欺诈而生成的民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

5、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法律特征如下:第一,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该行为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第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对方信任,并利用对方误签的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第四,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2.两者的主观故意不同。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一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二者主观目的的不同。也

6、可以说,这种区别就在于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其主观是直接故意。合同欺诈行为的故意体现在行为人通过虚假行为来妨碍对方意思表示的自由。换言之,合同欺诈行为的故意涵盖了两层意思:第一,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认识的故意;第二,使被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至于是否因此而使自己或者第二人取得财产上的不当利益或者使对方遭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则在所不问。合同欺诈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意图通过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意思表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合同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为了增加利益或减少损失

7、,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3.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不同。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一般说来,合同欺诈所涉及的数额都比较少、情节轻微,只是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较小。而合同诈骗罪则不然,必须是诈骗数额较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否则,就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8、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XX元以上的,属于“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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