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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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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约定自力救济(共6篇) 如何认定该自力救济的性质—重庆冉缤律师文集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行政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济合同纠纷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
2、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题采访。 案情: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黄先生XX年至XX年在家俱厂任厂长
3、职务。任职期间,为解决企业生产资金问题,黄先生陆续向亲友借款及投入自己的存款共计30万元,用于家俱厂经营。后黄先生被企业开办单位免去职务,离开家俱厂。后家俱厂经营形势日益恶化,为了保证自己和亲友的借款能够得到偿付,黄先生持空白介绍信和收据将家俱厂在家俬广场的债权22万元转移到自己的名下,但未得到实际偿付。事后,黄先生从家俬广场取得现金3万元,用于偿付亲友在企业中的借款。那么,黄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评析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分析本案认为 首先,黄先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按民事侵权处理。分析如下:
4、黄先生的行为虽然是以虚构的事实骗取家俬广场的信任,非法取得家俱厂对家俬广场的债权,形成对家俱厂债权的侵害,具备诈骗罪的部分构成要件,但不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不应认定为犯罪。主要理由为黄先生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诈骗罪客 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表现为通过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
5、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本案中家俱厂对黄先生负有债务,而且债务数额超过黄先生取得的债权,黄先生并未实际占有家俱厂的财产,既便黄先生取得该债权也是为实现债权所采取的手段,虽然手段不合法,但应按民事侵权处理,另外本案存在一个事实,黄先生取得的现金用于兑付家俱厂的债务,而非占为己有,不符合诈骗罪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应认定犯罪。从犯罪客体上,诈骗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该案中黄先生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而采取的非法行为实际上并没有侵犯家俱厂
6、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是其它债权人的受偿权。因为家俱厂对黄先生负有一定的债务,黄先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从家俱厂处取得自己应有的债权利益,虽然黄先生的手段不合法,但不能认定其行为侵犯了家俱厂的财产所有权。 在我们现实中存在大量自力救济的现象。当债务人不按约定偿还债务时,债权人通过强制取走债务人的财产的手段实现自己的债权。我国法律除了法定的自助行为和自卫行为,原则不允许当事人采取自力救济。但对自力救济的性质如何认定,颇有争议。本律师认为,从法律体现的正义价值上分析,此类案件不宜按犯罪处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对当事人的
7、违法侵权行为给予处理。既要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要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如果一昧按犯罪处理,并不能体现当事人的过错同刑罚相适应的法律原则。 一个自力救济与抢夺罪之争 案情:抢夺他人欠条是否构成抢夺罪?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XX年3月5日,家住临沂的王某与江苏的客户张某签订了价值5万元的买卖合同,
8、张某当时付现金3万元,余款未付。期间王某曾多次向张某催款,张某以无款为由推托。XX年11月5日,王某去张某所在地索要欠款,张某仍称没有现金,让改日再来。并拉开其公文包让王某看。王某考虑来回路途及费用支出,非常生气,趁张某不注意,将其包内的3万元欠条抢走。王某回家后,打电话给张某,让其拿钱赎欠条。张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拘留,后移送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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