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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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法同时履行抗辩权  部分履行合同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基本案情]:原告某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价值万元的塑料制品。合同签订后至起诉前,原告分三次向被告交付了价值11万元的货物,还有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

2、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法同时履行抗辩权  部分履行合同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基本案情]:原告某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价值万元的塑料制品。合同签订后至起诉前,原告分三次向被告交付了价值11万元的货物,还有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

3、计划  万元的货物没有交付。被告接受了原告交付的货物,但没有支付货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11万元的货款。被告认为,双方没有变更合同内容,合同约定原告应当交付万元的货物,而不是只交付11万元的货物;合同对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没有约定,故被告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原告交付剩下的万元货物之前,其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分歧]:合议庭对原被告双方没有对合同进行变更没有异议,但对被告是否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

4、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没有变更合同内容,因此,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履行的债务是向被告交付万元的货物。现在原告仅交付了11万元的货物,属于“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按照《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被告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原告提出的支付货款的要求。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的全部合同义务是向被告交付万元的货物,但在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11万元的货物,且被告接受了原告履行的情况下,被告不能以剩余的万元货物未交付为由,对抗原告要求支付11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即被告不能以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

5、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万元的货物对全部万元的货款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对万元其中的万元货款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一种,所谓“抗辩权”,通说认为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在抗辩权中,对应关系是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内的所有抗辩权共有的重要关系,抗辩权对抗的只能是与之有对应关系的特定权利,不能对抗与之没有对应关系的其

6、他权利,否则就构成权利的滥用。在确定对应关系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尽管对价理论日渐衰亡,但却是确定抗辩权中对应关系的最佳标准,即抗辩权对抗的只能是与之形成对价的权利主张或请求权。就同时履行抗辩权而言,一方当事人拒绝给付的前提条件,是对方当事人没有给付对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句俗语,反映的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其中的“钱”,是用来买“货”的钱;其中的“货”,是用“钱”来买的货。在用来买“货”的“钱”和用“钱”来买的“货”之间形成对应关系。买方只能针对用“钱”买的“货”、卖方只能针对用来买“货”的“钱”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买方不能针对用“

7、钱”买的“货”以外的其他货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卖方也不能针对用来买“货”的“钱”以外的其他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也强调了这种对应关系,该条纹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一方当事人部分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就合同已经履行部分而言,一方当事人享有要求对方为对待给付的权利,对方负有为对待给付的义务;就合同未履行部分而言,一方当事人享有要求对方当事人为对待给付的权利、负有为给付的义务,对方当事人负有为对待给付的义务、享有要求一方当事人为给付的权利。由此

8、可见,就合同已履行部分而言,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对方当事人只负有义务,双方没有具有对应关系的权利,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可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就合同未履行部分而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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