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427是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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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法427是强制性规定  通过本案,对《合同法》第52条的“强制性规定”会有进一步的理解。相关的案例还有《陕西法官讨要煤矿分红案》,也许这个案例不是很适合,主要就是为了增进了解。  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并不必然致合同无效  ——江西赣州中院判决饶世芳与何烈辉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合同在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时,并不必然无效。判断合同有效或无效,主要看合同本身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案情】  XX年7月15日,原告饶世芳与被告何烈辉

2、签订了一份《场地租用合同》,由原告将其位于莲花村的荒地一亩租赁给被告,租期为10年,从XX年7月15日至XX年7月15日止;在每年7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租金。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也在该土地上兴办了家具厂,并将XX年7月14日前的租金交清。XX年,原告以该合同未遵循农村土地使用用途,用于工业用地为由,诉至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裁判】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

3、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南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场地租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标的物系荒山,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以将其承  包的土地出租给第三人进行农业开发,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报请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被告未经报请审批,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违反了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但根据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才应认定合同无效。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对在标的物上办家具厂已形成合意,被告的行为也不构成掠夺性破坏,不存

4、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不属无效合同,对原告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南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饶世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饶世芳负担。  原告饶世芳不服,提起上诉。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

5、本案所涉及的荒山为林地,依据法律规定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林地可以转为林业建设用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场地租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上诉人在双方合同已履行三年多后主张合同无效,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XX年2月8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饶世芳负担。  【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5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其中“违反法律、行政法

6、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条明确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是指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因此,对认定合同无效需要谨慎。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

7、纷案件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首先,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如果违反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将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其次,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分为“管理性”强制规定和“效力性”强制规定。所谓“效力性”规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虽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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