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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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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期满加盟费可否退还 加盟商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李广兴律师以案说法之加盟商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案情介绍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XX年1月17日,刘某与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被告授权原告开设并经
2、营酷××精彩卡通屋。双方合同第11条约定:酷××标志、标识及酷XX精彩卡通屋企业VI形象,店面形象和空间设计系统属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所有,未经授权,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第12条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辽宁省沈阳市××区开店并经营酷××精彩卡通屋,并可使用被告的标志标识、企业VI形象、店面形象和空间设计系统;第13条约定:原告应在授权经营地,从XX年1月17日起至XX年1月16日止,持续经营酷××精彩卡通屋,开店规模为店中店级别点;第21条约定:在协议签订时,原告需向被告交纳加盟费12800元,此费用在协议履约期内累计进货达到1万元时,被告返还加盟费人民币5
3、00元给原告,直至加盟费全部返还为止,若原告未达到规定进货量,则不享受加盟费返还政策;第22条约定:原告需向被告交纳协议履约保证金4000元,此费用在协议履约期满时被告一次性全额返还给原告;第31条约定:协议生效后,被告向原告提供授权铜牌、开店资格证、彩色宣传画、商标准用证等相关证件,有权要求原告按规定统一使用被告的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等。第33条约定: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提供经营指导、营销培训及帮助原告搞好内部管理。第34条约定:被告免费向原告提供统一的酷××卡通屋店面设计和空间装修方案。第35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免费提供开店初期的开业赠品,包括吊旗、海报、特价牌、贵
4、宾卡、购物袋等。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加盟费12800元及保证金4000元。 合同签订后,刘某陆续累计向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支付货款27795元,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将货发给了刘某。刘某收到货以后,发现货物质量极差,与合同约定不符,与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的宣传、承诺更是相差甚远。由于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相应义务,其亦不具有特许人进行特许经营应当具备的最基本条件,致使刘某开业手续不完备,开业效果极差。刘某认为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遂将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解除刘某与北京某儿童用品公
5、司于XX年1月1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判令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退还刘某加盟费12800元、保证金4000元;3、判令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被告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辩称,其没有违约行为,公司的宣传画册等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印制的宣传手册,是针对不特定人发出的,其目的在于邀请不特定的人订立合同,无
6、须受宣传手册上内容的约束。提供的产品也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货物交付后,在刘某验货并未提出质量异议的前提下,应该认定产品提供者已经完成了产品交付义务,并且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已履行协议约定的根本义务。刘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首先,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其次,刘某不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本案中双方所签加盟合同的目的,是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与刘某进行合作经营,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授予刘某特许经营权并向其提供商品, 刘某向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这个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质量不合格的
7、违约情形,北京某儿童用品公司应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因这种违约行为不是合同解除的充分条件,故本合同不能解除,刘某的诉讼请求于理不合,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合同的性质,主要应该根据合同所约定的具体内容来认定,而不是根据合同所冠以的名称。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名
8、为合作,但其内容系被告将其拥有的产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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