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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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原则  【摘要】本文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概括,对如何认定和处理无效合同进行了论述,并且对与无效合同有关的几个较常见的法律问题作了论述,阐述了合同法在无效合同制度上体现了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正确平衡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与维护社会秩序、社会利益这两大法律价值的原则的观点。  【关键词】合同无效合同国家干预欺诈胁迫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

2、198-03  合同的效力问题,历来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也是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首先要面对且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新的合同法在合同效力的规定上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尤其是在无效合同方面,其变化尤其明显,体现了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精神。因此,对如何认定和处理无效合同进行探讨和研究,对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就显得很有必要。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及认定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

3、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无效合同是国家法律干预合同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指合同虽已经成立,但由于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被法律确定为当然自始不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它明确的是无效合同不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结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已经履行的,在当事人间发生恢复原状返还  无效合同后果的处理原则  核心内容:合同无效处理的三原则为返还的范围区分善、恶意原则;禁止恶意抗辩原则;不使过错方受益原则.....下面法

4、律快车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摘要:本文从我国关于合同无效处理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出发,进而引申出对返还请求权性质的分析,最终归纳出合同无效处理的三个原则,并提出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我国关于合同无效处理的法律规定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问题的处理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合

5、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其中《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6、责  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但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和粗疏,许多具体情况处理的依据不明确,关键的原因在于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请求权性质未予规定。  二、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返还请求权性质的分析  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有基于债权的不当得利和基于物权的返还原物两种理论。以买卖合同为例,两者的区别如下:  (一)所有权返还属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当得利属债权的保护方法。物权优于债权,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效力强。主要表现在出卖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或买受

7、人破产时(我国无个人破产制度,对于个人是指无能力清偿所有债权时)。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二)返还的范围不同。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以占有时占有人是否善意而有所区别,占有人善意的,返还现存利益;非善意(恶意)时返还取得利益和孳息(相当于侵权)。所有权的返还范围是指恢复原状,以交付时的财产数额为准,包括孳息。除了权利人要求恢复对原

8、物的占有外,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从利益上考虑对其是有利的。虽然,在返还时要考虑占有人的善、恶意,但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更广泛。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认为物权行为不依赖原因行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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