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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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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发《烟台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建设局质量安全科。 联系人:姜志军 电 话:6905939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烟台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
2、工程及相邻建(构)筑物、公用设施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边坡是指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其主要内容包括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环境。 所称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在施工中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报告场地复杂等级二级及以上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
3、杂的基坑。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勘察、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设计和施工、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主要分以下三类: Ⅰ新建工程:在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为建筑物边坡与深基坑修建的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Ⅱ分部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涉及的边坡与深基坑的支护、地下水的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与填埋等分部工程。 Ⅲ已有工程:在建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已建成的
4、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莱山、芝罘两区范围内(两区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及配套项目除外)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烟台市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使用、维护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六条 鼓励采用科学先进的边坡与深基坑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工艺。但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的技术与工艺,应
5、当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具体地质情况和工程实际进行研究、试验,并通过烟台市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方可应用。 第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投保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第八条 新建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履行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法定程序,实行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建设监理等法定制度。 第二章 建设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分部工程应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不得肢解工程。 第十条 建设
6、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结构类型、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筑边坡与深基坑支护施工前,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构)筑物和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确保其安全。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7、可委托房屋质量鉴定单位对相邻的建(构)筑物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所需的勘察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的勘察范围,勘察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设计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并按规定报送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必需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测费、检测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
8、三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报告应当真实、准确,满足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及施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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