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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危害评价技术服务简介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天强路1号邮编:510620机构概述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是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队伍由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医师、留学回国人员、高级工程师、国家级技术顾问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等专业人员组成。设有职业病危害评价科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健康与安全教育、化学品周知卡制作、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职业病法律咨询、职业流行病学研究等专业技术服务。2001年至今,评价科已受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80多项
2、,行业涉及金属加工、药业生产、汽车制造、船舶制造、交通运输、化工、石油、制冷、橡胶、纺织、印刷、仓储、文体器材制造等。联系方式:电话:020-85591881-3718传真:020-85591836联系人:周智翔、何健民、庄碧嘉、邓颖聪、张海、陈菊艳电子邮件:zhfypjk@yeah.net评价业务背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已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
3、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
4、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二、企业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
5、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评价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程序了解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程序,对建设单位避免走弯路,得到合法、客观、公正的评价报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职
6、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程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程序大致由以下11个步骤组成:(1)联系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2)索取资料索取预评价委托书及其他有关表格;(3)填表,交资料填妥所有表格(加盖公章),连同可行性报告、职业卫生专篇(含相应工程图纸)、历年的监测和体检报告等一起送回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4)服务洽商及签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进行研究。建设单位补充所需的材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式受理预评价,提出预评价项目报价书并与委托单位进行服务洽商,经双方同意后与建设单位签定技术服务合同;(5)工程分析及现场调查职业卫生技术服
7、务机构在签定合同后,编制预评价方法/大纲,并按大纲对建设单位进行拟建项目进行工程分析及现场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并从各种途径收集有关的卫生学资料,确定评价范围需要进行卫生学采样的作业岗位和个人;(6)采样服务机构对现场进行物理、化学、生物采样,并对样品进行检验分析;(7)体检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1)类比或模拟如果所得的调查、监测、监护资料仍不足以作为评价的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将到类似的企业作类比调查或进行实验室模拟实验;(2)编写报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综合工程分析、现场调查、卫生监测、实验室检测、类比调查或试验和健康资料,编写预评价报
8、告书(表),提出建议,做出评价结论;(10)预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