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保障期限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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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保障期限: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病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给予困难职工更多的帮助,本着“献爱心、送保障”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对象第一条  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在厦单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其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保障。原则上,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下(不含)的,参加保障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80%;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上(含)的,应不低于本单位从

2、业人员总数的50%。第二条  单位办理参加保障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季度或上一季度从业人员人数的报表复印件一份;2、填写《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加保障凭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加保障单位的工会印章;3、参加保障的职工名册(excel格式)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名册须按“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会员卡号、性别、是否本市户口”六个栏目填写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4、参加本期保障活动的缴费证明。 二、保障计划和保障费 第三条  分为60元保障计划和36元保障计划两种。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和

3、国企职工参加60元保障计划,非公企业职工可参加60元保障计划或36元保障计划。第四条  每人交纳一份保障费,参加一份互助保障,享受一份保障服务;单位也可以为全部参保员工交纳同一保障计划的两份保障费,参加两份互助保障,享受两份保障服务(直系亲属亡故安抚金除外)。保障期满不返还保障费。 三、保障期限第五条  本期活动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参加保障单位按要求向市总工会交齐参加保障材料并缴纳保障费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四、保障服务 第六条  职工自参加医疗互助保障始为被保障人。被保障人享有以

4、下保障服务:保障服务项目内容及条件补助标准60元保障计划36元保障计划一般住院补助实际住院天数×50元/天,可累计最高30天最高20天重大疾病补助保障期限内首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给予1次性补助30000元20000元意外事故补助意外事故导致亡故,给予1次性补助30000元20000元意外事故致残,经鉴定达到相应等级,给予1次性补助。其中:10至7级伤残6000元5000元6至5级伤残10000元8000元4至1级伤残20000元10000元单病种医疗费用补助因重大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自付总额超过3万元,1

5、个保障周期内给予1次性补助。其中:3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下(不含)3000元2000元5万元以上(含)8万元以下(不含)5000元3000元8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不含)8000元5000元10万元以上(含)10000元8000元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因非31种重大疾病住院,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总额超过1万元,1个保障周期内给予1次性补助。其中:1万元以上(含)2万元以下(不含)3000元1000元2万元以上(含)3万元以下(不含)6000元4000元3万元以上(含)4万元以下(不含)8000元6

6、000元4万元以上(含)10000元8000元直系亲属亡故安抚金保障期限内参保职工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和配偶亡故,1个保障周期内给予1次补助。参加两份保障,也只享受1份补助。1000元500元说明1.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2.医疗费用自付总额,系指住院医疗费用,须扣除医疗保险、补充商业保险等支付部分和住院床位费,全自费不在此保障范畴内。 第七条  被保障人在本保障周期内患本办法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补助金只能申领一份;因意外身故或伤残(1-10级),又符合本

7、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的,申请只以其中一个保障责任为限,不能重复申请,给付相关补助金后,重大疾病及意外身故保障责任即告终止。第八条  被保障人在本保障周期前已经确诊患有本办法约定的31种重大疾病且已申领过重大疾病补助金的,该种重大疾病及其并发症在本保障周期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待遇,但被保障人新生其他重大疾病的,仍可申领重大疾病补助。第九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第十条  在职职工每年可办理一次医疗互助保障。机关、事业、企业职工由本单位工会集中办理;未达建会条件的小微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份

8、到所属职工服务站办理。 五、除外责任第十一条  被保障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供住院补助金保障:1、欺骗、故意行为;2、因醉酒、斗殴致伤或故意自伤,或因故意犯罪或拒捕致伤;3、酒后驾驶、无有效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被保障人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4、进行保胎医疗行为,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流产、堕胎、分娩等;5、在非指定或认定的医疗机构(包括国外、境外医院,康复医院、病房,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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