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森林公园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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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森林公园认定办法(试行)(丽林〔2016〕131号,2016年7月20日)根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规定,为确保丽水市森林公园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一、认定标准(一)面积不少于100公顷,地处城区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除外;(二)森林覆盖率85%以上;(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五)具备法人资格、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报办法(一)申报程序1、申请

2、。拟设立市级森林公园的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林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初审。县(市、区)林业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和相应标准的,签署初审意见,每年10月底前,向丽水市林业局推荐,上报相关申报材料。3、认定。丽水市林业局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认定委员会。每年12月底前,认定委员会对各县(市、区)林业部门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现场查看,提出认定意见。4、公示。认定结果在丽水林业网上公示7天。5、命名。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丽水市林业局发文命名。(二)申报材科(一式三份)1、丽水市森林公园申报表(见附表);2、5

3、县(市、区)林业部门要求建立丽水市森林公园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拟设立丽水市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景观资源特色概况以及近年来保护、建设、管理情况等;3、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及要求》)、森林风景资源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4、拟设立森林公园涉及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5、与拟设立森林公园涉及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6、拟设立森林公园的管理组织性质、法人资格证明、资产状况以及人员配置情况等证明材料;7、森林

4、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证明材料,以及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材料,包括各种图文影像资料和相关规章制度汇编。三、其他要求(一)对已认定公布的丽水市森林公园,应在12个月内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报丽水市林业局备案。总体规划要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前提,处理好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注重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形成特色。如开发经营出现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以及森林公园在认定后1年内未启动实施具体建设项目或落实保护措施的,撤销已认定称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二)申报认定省级森林公园的,原则上应先认定为市级森林公园。四

5、、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丽水市林业局负责解释。附表:丽水市森林公园申报表5丽水市森林公园申报表申报单位(盖章)地址负责人电话手机联系人电话手机森林公园名称规划经营面积亩森林覆盖率%可行性分析概述森林风景资源评价级别评价分值规划编制完成时限主要建设项目及启动时间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盖章)年月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盖章)年月日55丽水市林业局办公室2016年7月22日印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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