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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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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禹城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5〕5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6〕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推动和规范我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帮助困难群众解决临时生活困难,根据《关于在全市开展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禹政办
2、发【2015】1号)经2年试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章救助原则第二条-9-坚持应救尽救的原则,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的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的原则,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在社会体系中起到拾遗补缺、兜底保障的重要作用;坚持与其他部门相联系,资源统筹,不重复救助的原则,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第三章救助对象第三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一)已
3、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再度出现困难的家庭;(二)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困难家庭;(三)在本市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人户(户籍)分离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贫困家庭;(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家庭。所谓“特殊原因”主要是指因遭遇车祸、火灾、大病、溺水、人身伤害、教育等出现家庭严重入不敷出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补偿、赔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因自然灾害、社会灾难
4、、物价飙升等原因需要实施的救助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救助。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9-(一)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且无正当理由的;(二)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四)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五)已享受或列入其它专项赔偿或救助的;(六)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七)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而未按
5、规定履行义务的;第四章救助程序第五条临时救助按照家庭申请,社区(村)委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整个审核审批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申请。-9-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可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1),并提供家庭人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就业证明,家庭人员收入证明,低保(特困、孤儿)证、残疾证、户主银行账号、入学通知书(申请教育救助),大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医院诊断、责任认定、法院判决、重大支出、赔偿补偿、照片等证明材料,家庭或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社区(村)委会代为提出
6、申请。(二)受理审核。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相关资料,对不合格的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合格的通过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以外的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家庭及其成员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暨对其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核对完成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将信息反馈相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9-3、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乡镇
7、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和基本实际生活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实地核查,核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形成全部调查人员签字的调查材料(见附件2),并填写《禹城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并并组织民主评议(见附件4)。评议通过的,在申请家庭所在的社区(村)委会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见附件5),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意见,并在《禹城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调查、评议和公示情况要有记录、有影像资料。并及时将申请人救助材料整理上报市民政局审批。(三)审批发放。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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